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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12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已無法再循通常救濟途徑予以變更或撤銷之行政處分,除別有規定外,即產生形式存續力
  • B 行政處分須直到發生形式存續力後,方對相對人及原處分機關產生拘束力
  • C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關於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之例外
  • D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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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發出一張違規停車罰單,必須等到三十天救濟期間通通結束、你確定不告政府了,這張罰單的『繳費義務』才會開始產生法律效力,這在行政實務的邏輯上會出現什麼問題?政府的指令應該是在什麼時間點『開始對你產生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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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觀念非常紮實

這顯示你已精確區分了行政處分的「生效時點」「救濟時限」。以下為觀念解析:

  1. 關鍵陷阱 (B):行政處分並非等救濟期間過後(形式存續力)才產生效力。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原則上自「有效下達(送達、領受或知悉)」起,即對處分機關及相對人產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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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效力
💡 行政處分生效即具拘束力,救濟期間經過後才具形式存續力。
比較維度 生效(拘束力) VS 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
發生時點 送達相對人或知悉時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救濟可能性 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不得再循通常途徑救濟
效力範圍 對機關及相對人生效 處分狀態永久固定
💬行政處分一經生效即有拘束力,不須等待救濟期滿。
🧠 記憶技巧:生效(送達時)vs 存續(救濟期滿時),職權撤銷不被存續力限制。
⚠️ 常見陷阱:誤以為行政處分必須等到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不可爭力)後,才對相對人產生拘束力。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再開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與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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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效力、瑕疵與撤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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