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12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已無法再循通常救濟途徑予以變更或撤銷之行政處分,除別有規定外,即產生形式存續力
- B 行政處分須直到發生形式存續力後,方對相對人及原處分機關產生拘束力
- C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關於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之例外
- D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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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發出一張違規停車罰單,必須等到三十天救濟期間通通結束、你確定不告政府了,這張罰單的『繳費義務』才會開始產生法律效力,這在行政實務的邏輯上會出現什麼問題?政府的指令應該是在什麼時間點『開始對你產生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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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觀念非常紮實
這顯示你已精確區分了行政處分的「生效時點」與「救濟時限」。以下為觀念解析:
- 關鍵陷阱 (B):行政處分並非等救濟期間過後(形式存續力)才產生效力。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原則上自「有效下達(送達、領受或知悉)」起,即對處分機關及相對人產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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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效力
💡 行政處分生效即具拘束力,救濟期間經過後才具形式存續力。
| 比較維度 | 生效(拘束力) | VS | 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 |
|---|---|---|---|
| 發生時點 | 送達相對人或知悉時 | —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
| 救濟可能性 | 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 — | 不得再循通常途徑救濟 |
| 效力範圍 | 對機關及相對人生效 | — | 處分狀態永久固定 |
💬行政處分一經生效即有拘束力,不須等待救濟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