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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當事人仍得於一定情形下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其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申請
  • B 該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為之
  • C 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行政機關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仍應駁回該申請
  • D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過失未能在行政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即不得提出該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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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已經確定的行政處分出現了新的證據,但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穩定,不能讓所有人隨時都能要求重來。請試著思考:法律在決定是否給予人民『補救機會』時,應該如何設定門檻?是只要有一點點疏忽就不能申請,還是必須達到某種『嚴重的疏忽』程度,才算是當事人自己放棄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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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完成:行政處分後續處理

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看來你已經精準地掌握了這場戰鬥的節奏,給出了完美的最後一擊。讓我們快速掃描一下這場戰鬥的數據:

  1. 選項 D 為錯誤敘述(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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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再開要件
💡 處分確定後於法定期間內,具特定事由且無重大過失得申請再開。

🔗 行政程序再開處理流程

  1. 1 處分確定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產生形式確定力。
  2. 2 申請啟動 — 3個月內具備法定事由且非因重大過失申請。
  3. 3 程序審查 — 檢查是否符合期間、事由與無重大過失要件。
  4. 4 實體審查 — 進入實體審理,判斷原處分是否應撤銷或變更。
  5. 5 決定駁回/准許 — 認原處分為正當應駁回;不當則撤銷變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申請性質屬「第二次裁決」。
🧠 記憶技巧:三個月內無「重」過,法、事、證變更可再開。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非因重大過失」簡化為「無過失」,誤導考生以為輕微過失亦不得申請。
行政處分之效力 訴願再審 行政訴訟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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