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當事人仍得於一定情形下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其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申請
- B 該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為之
- C 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行政機關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仍應駁回該申請
- D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過失未能在行政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即不得提出該項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已經確定的行政處分出現了新的證據,但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穩定,不能讓所有人隨時都能要求重來。請試著思考:法律在決定是否給予人民『補救機會』時,應該如何設定門檻?是只要有一點點疏忽就不能申請,還是必須達到某種『嚴重的疏忽』程度,才算是當事人自己放棄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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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重新進行程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但書明文規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例外限制,是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方不得提出申請。選項D僅泛稱因「過失」即不得提出申請,忽略了法條所明定須達「重大過失」之要件,與法規不符,故選項D為錯誤敘述,是本題的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依據同法第1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若「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確實得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故選項A敘述正確;同時依據同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故選項B敘述亦屬正確。
行政程序再開要件
💡 處分確定後於法定期間內,具特定事由且無重大過失得申請再開。
🔗 行政程序再開處理流程
- 1 處分確定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產生形式確定力。
- 2 申請啟動 — 3個月內具備法定事由且非因重大過失申請。
- 3 程序審查 — 檢查是否符合期間、事由與無重大過失要件。
- 4 實體審查 — 進入實體審理,判斷原處分是否應撤銷或變更。
- 5 決定駁回/准許 — 認原處分為正當應駁回;不當則撤銷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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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申請性質屬「第二次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