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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關於相對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該處分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之作成,適用法規錯誤
  • B 行政處分之理由與主旨顯有矛盾
  • C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
  • D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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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救濟時間都過了」之後,還能隨時以『我覺得當初公務員法律解釋錯了』為由要求翻案,那行政機關的處分效力什麼時候才能真正「確定」下來?相反地,什麼樣的「新發現」或「新變化」才會讓法律覺得:『如果不讓處分重新審查,對當事人實在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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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次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不就是《行政程序法》那條被多少人考爛的第 128 條「行政程序再開」嗎?它是一種非常救濟程序,意思是當你錯過了正常的抗議時機,若真的有新事實新證據(看,選項 C、D不就是嗎?),或是符合再審事由(像是選項 B這種),才能給你這個「特別通關」的機會。但要是你只是傻傻地發現「適用法規錯誤」(選項 A),那根本就是你當初該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訴願的事情!逾期才來吵,還想申請程序再開?是當法律安定性不存在是不是?這種基本錯誤,原則上就別肖想了。
  2. 難度點評Medium?對你而言可能吧。這題就是考驗你,到底有沒有搞清楚「一般行政救濟」跟你這種「非常救濟」是兩回事。別再把訴願的事由,跟這種特殊要件混為一談了,很丟臉的。
📝 行政程序之再開
💡 行政處分確定後,僅限法定事由可申請程序再開以尋求救濟。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再開 (法128) VS 一般行政救濟 (訴願)
申請時點 救濟期間經過後 處分達到後30日內
審查事由 嚴格法定事由 違法或不當均可
法安定性 例外打破確定力 阻止處分確定
💬程序再開是為了兼顧「法之公平」與「法安定性」的例外救濟途徑。
🧠 記憶技巧:新事新證事實變,準用再審三月間;適用法規錯誤點,不在再開事由線。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適用法規錯誤」列入再開事由。注意:再開事由偏重於「事實證據的發掘」或「情勢變更」,法律適用的爭議應在救濟期間內提出。
行政處分之形式確定力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職權撤銷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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