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關於相對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該處分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之作成,適用法規錯誤
  • B 行政處分之理由與主旨顯有矛盾
  • C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
  • D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救濟時間都過了」之後,還能隨時以『我覺得當初公務員法律解釋錯了』為由要求翻案,那行政機關的處分效力什麼時候才能真正「確定」下來?相反地,什麼樣的「新發現」或「新變化」才會讓法律覺得:『如果不讓處分重新審查,對當事人實在太不公平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程序再開」(Reopening of Proceedings)的法定事由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道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於《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熟悉度,這在行政法中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點,因為它要求你區分「一般的行政救濟」與「法定期限過後的特殊救濟」。

程序再開的法律依據

在行政處分超過法定救濟期間後,為了維護法律安定性,原則上處分具有形式確定力。然而,為了兼顧實質正義,《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了三種相對人可以申請「程序再開」的事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依特定法定事由申請行政機關重新審查。
比較維度 職權撤銷 (第117條) VS 程序重新進行 (第128條)
發動主體 行政機關主動職權發動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主要事由 處分自始違法(含法規錯誤) 新事證、事後事實法律變更
期間限制 知悉撤銷原因起2年內 知悉事由起3個月,逾5年不准
💬適用法規錯誤僅能作為機關職權撤銷之理據,非屬申請程序再開之法定事由。
🧠 記憶技巧:再開三由:事法變更、新事新證、準用再審。
⚠️ 常見陷阱:常將第117條「職權撤銷」之事由(處分違法、法規適用錯誤)與第128條「程序再開」之事由混淆。注意第128條旨在救濟因新情事產生的不公。
職權撤銷與廢止 行政訴訟再審之訴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之效力、程序與變動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