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得撤銷之事由?
- A 依法應聽證而未舉行聽證
- B 違反平等原則
- C 未表明救濟方法
- D 有裁量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行政處分的內容(例如罰單)在事實與法律適用上都沒有錯,只是公務員在公文末尾疏忽忘了註明「如果不服,該去哪裡申訴」,法律會因為這個「忘記提醒」的小缺失就判定整張罰單撤銷無效嗎?還是法律會用「給你更長的申訴期限」來補救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