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得撤銷之事由?
- A 依法應聽證而未舉行聽證
- B 違反平等原則
- C 未表明救濟方法
- D 有裁量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行政處分的內容(例如罰單)在事實與法律適用上都沒有錯,只是公務員在公文末尾疏忽忘了註明「如果不服,該去哪裡申訴」,法律會因為這個「忘記提醒」的小缺失就判定整張罰單撤銷無效嗎?還是法律會用「給你更長的申訴期限」來補救你的權利?
行政處分瑕疵之法律後果
💡 區分撤銷瑕疵、程序補正事項與單純教示瑕疵之法律效果差異。
| 比較維度 | 違法瑕疵(實體/程序) | VS | 教示瑕疵(未告知救濟) |
|---|---|---|---|
| 法源依據 | 行法第114、117條 | — | 行法第98條第3項 |
| 對處分效力影響 | 原則上得撤銷或無效 | — | 處分仍屬合法有效 |
| 救濟期間 | 維持法定期間(如30日) | — | 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 |
| 補救機制 | 部分程序瑕疵可限期補正 | — | 單純延長救濟期間保障權益 |
💬教示瑕疵不涉及處分內容之違法性,僅係保障處分相對人救濟權利之特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