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得撤銷之事由?
- A 依法應聽證而未舉行聽證
- B 違反平等原則
- C 未表明救濟方法
- D 有裁量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行政處分的內容(例如罰單)在事實與法律適用上都沒有錯,只是公務員在公文末尾疏忽忘了註明「如果不服,該去哪裡申訴」,法律會因為這個「忘記提醒」的小缺失就判定整張罰單撤銷無效嗎?還是法律會用「給你更長的申訴期限」來補救你的權利?
行政處分得撤銷事由
💡 區分行政處分之實體、程序瑕疵及其對處分效力之影響。
| 比較維度 | 得撤銷之違法瑕疵 | VS | 未告知救濟之瑕疵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
| 法律效果 | 處分得被撤銷 | — | 處分有效,救濟期間延為1年 |
| 包含類型 | 實體違法或未聽證瑕疵 | — | 未告知救濟期間或方法 |
💬實體或重大程序違法得撤銷,未告知救濟僅生期間延長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