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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得撤銷之事由?
  • A 依法應聽證而未舉行聽證
  • B 違反平等原則
  • C 未表明救濟方法
  • D 有裁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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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行政處分的內容(例如罰單)在事實與法律適用上都沒有錯,只是公務員在公文末尾疏忽忘了註明「如果不服,該去哪裡申訴」,法律會因為這個「忘記提醒」的小缺失就判定整張罰單撤銷無效嗎?還是法律會用「給你更長的申訴期限」來補救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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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C。關於行政處分未表明救濟方法之法律效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由此明文可知,當行政處分漏未表明救濟方法或未告知救濟期間時,立法者所賦予之法律效果為法定救濟期間之延長,藉以保障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之權益,此為行政機關附隨告知義務之違反,並不會影響行政處分本身之實體效力。因此,未表明救濟方法僅生延長救濟期間之效果,並不構成行政處分本身得予撤銷之實體或程序瑕疵事由。

📝 行政處分得撤銷事由
💡 區分行政處分之實體、程序瑕疵及其對處分效力之影響。
比較維度 得撤銷之違法瑕疵 VS 未告知救濟之瑕疵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法律效果 處分得被撤銷 處分有效,救濟期間延為1年
包含類型 實體違法或未聽證瑕疵 未告知救濟期間或方法
💬實體或重大程序違法得撤銷,未告知救濟僅生期間延長之效果。
🧠 記憶技巧:實體瑕疵得撤銷,程序補正看五條,未告知救濟延一年。
⚠️ 常見陷阱:誤認「未舉行聽證」與「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皆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98條期間延長 行政裁量瑕疵之類型 行政處分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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