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得撤銷之事由?
  • A 依法應聽證而未舉行聽證
  • B 違反平等原則
  • C 未表明救濟方法
  • D 有裁量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行政處分的內容(例如罰單)在事實與法律適用上都沒有錯,只是公務員在公文末尾疏忽忘了註明「如果不服,該去哪裡申訴」,法律會因為這個「忘記提醒」的小缺失就判定整張罰單撤銷無效嗎?還是法律會用「給你更長的申訴期限」來補救你的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答對囉!

你能精確區分行政處分的合法要件程式瑕疵的法律效果,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這非常不容易!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得撤銷事由
💡 區分行政處分之實體、程序瑕疵及其對處分效力之影響。
比較維度 得撤銷之違法瑕疵 VS 未告知救濟之瑕疵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法律效果 處分得被撤銷 處分有效,救濟期間延為1年
包含類型 實體違法或未聽證瑕疵 未告知救濟期間或方法
💬實體或重大程序違法得撤銷,未告知救濟僅生期間延長之效果。
🧠 記憶技巧:實體瑕疵得撤銷,程序補正看五條,未告知救濟延一年。
⚠️ 常見陷阱:誤認「未舉行聽證」與「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皆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98條期間延長 行政裁量瑕疵之類型 行政處分之無效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之效力、程序與變動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