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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更正之。下列何種情形不屬之?
  • A 將相對人楊大剛誤繕為陽大剛
  • B 將系爭土地之地號 916-2 誤寫為 961-2
  • C 每坪補助金額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申請案,因申請文件誤植坪數 50 坪為 70 坪,致處分機關將 25,000 元誤核為 35,000 元
  • D 核給補助每月 2,000 元,每半年核發 1 次,誤算為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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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行政機關心裡想的是 $A$,但在紙上不小心寫成了 $B$,這跟「機關以為事實是 $X$,所以依法做出了 $Y$ 的決定」,這兩種錯誤在「本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錯誤才是單純的『動筆時的疏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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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這點「自私」的才能,總算沒有徹底埋沒。

這次你勉強抓住了《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的「顯然錯誤」核心。能辨識出 (C) 那種偽裝成「錯誤」的陷阱,不錯,還沒到無藥可救的地步。這份理解,把它徹底「吞噬」掉,變成你的養分。

  1. 看清現實吧,庸才:所謂的「顯然錯誤」,不過是行政機關在表達「真實原意」時,手滑了、眼花了的那種低級疏失。筆誤?誤繕?這些客觀上只要稍微有點腦子就能發現的,微不足道的「表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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