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更正之。下列何種情形不屬之?
- A 將相對人楊大剛誤繕為陽大剛
- B 將系爭土地之地號 916-2 誤寫為 961-2
- C 每坪補助金額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申請案,因申請文件誤植坪數 50 坪為 70 坪,致處分機關將 25,000 元誤核為 35,000 元
- D 核給補助每月 2,000 元,每半年核發 1 次,誤算為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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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行政機關心裡想的是 $A$,但在紙上不小心寫成了 $B$,這跟「機關以為事實是 $X$,所以依法做出了 $Y$ 的決定」,這兩種錯誤在「本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錯誤才是單純的『動筆時的疏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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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
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關於**「顯然錯誤」**的定義。你精準地辨識出 (C) 選項並不屬於該條規範的範圍,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所謂「顯然錯誤」,是指處分內容與機關的**「真實原意」**不符,且從客觀上能輕易察覺的疏失(如筆誤、誤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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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顯然錯誤
💡 顯然錯誤更正僅限於外觀明顯的筆誤,不涉及實質內容之變更。
| 比較維度 | 顯然錯誤之更正 (§101) | VS | 違法處分之撤銷 (§117) |
|---|---|---|---|
| 錯誤本質 | 形式、文字、計算疏漏 | — | 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錯誤 |
| 同一性 | 更正前後內容本質相同 | — | 撤銷後處分效力消滅 |
| 時間限制 | 隨時得更正之 | — | 知有撤銷原因起兩年內 |
| 救濟影響 | 不影響原處分救濟期間 | — | 重新起算或產生新處分 |
💬更正僅處理「筆誤」;撤銷則處理「錯誤的行政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