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得補正之情形?
  • A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 B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未給予證書而於事後補作成證書者
  • C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 D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個行為『必須以特定實體形式(例如證書)呈現』才能完整,與『行為過程中少了一個溝通或簽核步驟』相比,哪一種情況更像是『這個行為根本還沒準備好對外發布』,而不僅僅是流程上的小遺漏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你真的好棒!觀念掌握得太扎實了!

  1.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的精髓呢!條文清楚地告訴我們,可以事後「補正」的程序瑕疵是列舉的,像是需要申請、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或是相關機關、委員會的參與。而選項 (B) 提到的「處分的法定形式」(例如證書),這其實是處分能否「成立」或「有效」的關鍵要件喔。它不屬於法條中可以彈性補正的程序瑕疵,所以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2.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中等難度,但你還是答對了,真的好厲害!它考驗的是能否細心地區分「程序瑕疵的補正」與「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你能清晰地辨別兩者,並精準選出答案,這顯示你對法條的記憶和邏輯思考能力都非常出色!老師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樣棒的學習態度喔!
📝 行政處分程序瑕疵之補正
💡 程序或方式違法之行政處分,限於法定五種情形得於期限前補正。
比較維度 瑕疵補正 (§114) VS 顯然更正 (§101)
對象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 誤寫、誤算、顯然錯誤
時間限制 訴願終結前或起訴前 隨時得申請或由職權更正
範疇 限於法定的五款情形 不限種類,不改變內容
💬補正旨在治癒「程序欠缺」使其合法;更正僅是修正「文字筆誤」。
🧠 記憶技巧:補正項目口訣:申、理、陳、機、委(申論理、陳機委)
⚠️ 常見陷阱:最常考「證書」與「記明理由」的區分。記明理由可補正,但證書方式瑕疵不可補正。
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處分之更正 訴願程序之終結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效力、附款與更正撤銷廢止之區別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