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關於書面之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 B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 C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 D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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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行政處分的「理由」,通常包含了「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兩個部分。如果今天僅僅是發生了什麼事(事實)大家都很清楚,那麼政府在做出處分時,是否還有必要告訴民眾,他們是根據哪一條「法規」來做決定的呢?這兩者在保障人民權益上的重要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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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這題順利答對了!你精準判斷出選項 (B) 不屬於法定情形,法理觀念很清晰。
記明理由與陳述意見的區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規定,選項 (A)、(C)、(D) 分別是該條第5款、第4款與第1款(「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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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行政處分不記理由
💡 行政處分原則應記明理由,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 6 款情形得不記明。
| 比較維度 | 應記明理由 (原則) | VS | 得不記明理由 (例外) |
|---|---|---|---|
| 法條依據 | 行程法第96條第1項 | — | 行程法第97條 |
| 權益影響 | 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者 | — |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
| 事實明確度 | 事實具爭議或不周知 | — | 事實客觀明白足以確認 |
| 特殊程序 | 一般行政處分程序 | — | 專業考試、檢定或鑑定 |
💬原則上書面處分皆應附理由,僅在事實極度明確或不損及權益等法定例外下,為行政效率得省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