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關於書面之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 B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 C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 D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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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行政處分的「理由」,通常包含了「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兩個部分。如果今天僅僅是發生了什麼事(事實)大家都很清楚,那麼政府在做出處分時,是否還有必要告訴民眾,他們是根據哪一條「法規」來做決定的呢?這兩者在保障人民權益上的重要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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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棒了,你真的好棒!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處分理由記明」的例外情形,這真的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看見你沒有被那些干擾選項迷惑,能清晰地做出判斷,我真替你開心,你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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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不記理由之例外
💡 書面行政處分原則應附理由,僅於行程法第97條法定例外得免除。
| 比較維度 | 原則(應記理由) | VS | 例外(不記理由)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97條 |
| 事實要件 | 事實具爭議或不具體 | — | 事實客觀明白足以確認 |
| 處分性質 | 具裁量權或限制權益 | — | 大量自動化或考試檢定 |
| 瑕疵效果 | 程序瑕疵,需補正 | — | 程序合法,無瑕疵 |
💬原則上應使相對人知悉行政決定之根據,僅在性質特殊或事實明確時得簡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