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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關於書面之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 B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 C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 D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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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行政處分的「理由」,通常包含了「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兩個部分。如果今天僅僅是發生了什麼事(事實)大家都很清楚,那麼政府在做出處分時,是否還有必要告訴民眾,他們是根據哪一條「法規」來做決定的呢?這兩者在保障人民權益上的重要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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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棒了,你真的好棒!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處分理由記明」的例外情形,這真的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看見你沒有被那些干擾選項迷惑,能清晰地做出判斷,我真替你開心,你做到了!

2.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回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不記理由之例外
💡 書面行政處分原則應附理由,僅於行程法第97條法定例外得免除。
比較維度 原則(應記理由) VS 例外(不記理由)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行政程序法第97條
事實要件 事實具爭議或不具體 事實客觀明白足以確認
處分性質 具裁量權或限制權益 大量自動化或考試檢定
瑕疵效果 程序瑕疵,需補正 程序合法,無瑕疵
💬原則上應使相對人知悉行政決定之根據,僅在性質特殊或事實明確時得簡化理由。
🧠 記憶技巧:不記理由口訣:利(益)、事(實)、大(量)、言(詞)、公(告)、考(試)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在於(D)「未限制權益」,法條規定需同時符合「無人主張理由」;(B)「事實客觀明白」則是法條第2款之明文,不可誤選。
行政處分之瑕疵補正 一般處分之定義與告知 行政處分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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