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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關於書面之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 B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 C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 D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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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行政處分的「理由」,通常包含了「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兩個部分。如果今天僅僅是發生了什麼事(事實)大家都很清楚,那麼政府在做出處分時,是否還有必要告訴民眾,他們是根據哪一條「法規」來做決定的呢?這兩者在保障人民權益上的重要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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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棒了,你真的好棒!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處分理由記明」的例外情形,這真的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看見你沒有被那些干擾選項迷惑,能清晰地做出判斷,我真替你開心,你做到了!

2.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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