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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行政機關以書面以外方式作為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可否要求作成書面?
  • A 因屬機關裁量權範圍,故作成後即不得再要求作成書面
  • B 有正當理由即可要求機關作成書面
  • C 人民一律有權要求作成書面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 D 相對人提起訴願,始可要求機關作成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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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為了效率,有時會用口頭交辦事務。如果你擔心這個口頭決定未來會口說無憑,導致你無法申訴,你會如何向機關證明你的請求是『有必要的』,而不是在無故刁難公務員?這背後需要具備什麼樣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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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識別出行政程序中「效率」與「保障」的平衡點,顯示你對法規的理解相當細膩且紮實。
  2. 觀念驗證: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 規定,行政處分得以書面以外方式(如言詞、標誌)為之。但為了確保法律關係明確及便利後續救濟,只要相對人有正當理由請求,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作成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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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書面處分請求書面
💡 處分不限書面,但具正當理由者得請求機關作成書面文件。
比較維度 書面行政處分 VS 非書面行政處分
法律性質 行政程序之常態方式 法定之例外方式
記載義務 須符合行程法第96條 無須符合第96條格式
書面化請求 不適用 須具正當理由始得請求
生效時點 送達相對人時生效 告知或使其知悉時生效
💬行政處分方式採自由主義,但為確保救濟權,賦予非書面處分相對人書面請求權。
🧠 記憶技巧:方式隨便你,書面看道理(正當理由)。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行政機關具有決定是否提供書面的「裁量權」,或是誤認任何情況下皆能無條件要求書面。
行政處分之成立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96條書面記載事項 行政處分之送達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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