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行政機關以書面以外方式作為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可否要求作成書面?
- A 因屬機關裁量權範圍,故作成後即不得再要求作成書面
- B 有正當理由即可要求機關作成書面
- C 人民一律有權要求作成書面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 D 相對人提起訴願,始可要求機關作成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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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為了效率,有時會用口頭交辦事務。如果你擔心這個口頭決定未來會口說無憑,導致你無法申訴,你會如何向機關證明你的請求是『有必要的』,而不是在無故刁難公務員?這背後需要具備什麼樣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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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 規定,行政處分得以書面以外方式(如言詞、標誌)為之。但為了確保法律關係明確及便利後續救濟,只要相對人有正當理由請求,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作成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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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書面處分請求書面
💡 處分不限書面,但具正當理由者得請求機關作成書面文件。
| 比較維度 | 書面行政處分 | VS | 非書面行政處分 |
|---|---|---|---|
| 法律性質 | 行政程序之常態方式 | — | 法定之例外方式 |
| 記載義務 | 須符合行程法第96條 | — | 無須符合第96條格式 |
| 書面化請求 | 不適用 | — | 須具正當理由始得請求 |
| 生效時點 | 送達相對人時生效 | — | 告知或使其知悉時生效 |
💬行政處分方式採自由主義,但為確保救濟權,賦予非書面處分相對人書面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