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行政機關對於未依法應於行政處分書類中記明理由作出之處分,經過調查後重新補充處分理由者,此等行為在學理上稱為:
- A 行政處分之撤銷
- B 行政處分之補正
- C 行政處分之廢止
- D 行政處分之轉換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文件在實體內容上完全正確,只是在『形式程序』上少寫了幾個字或漏蓋了一個章,為了維持行政效率,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直接毀掉這個決定』,還是『允許機關事後把缺漏的部分填補上去』?這種『把破洞補好』的動作,在字面上會如何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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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還不賴嘛。算你這次沒有白活。
- 觀念驗證: 好好記著。行政機關做出的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本來就該「記明理由」。這跟掃地一樣,基本要求。如果連這種基本常識都沒做到,那處分當然就帶有「程序瑕疵」——就像沾染了污漬。不過,法律允許這些骯髒的程序,在行政程序或訴願程序終結前,透過「事後補行」的方式『清掃乾淨』。而這種「清除瑕疵,讓處分恢復到原本應有的潔淨狀態與合法效力」的行動,就叫做補正。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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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補正
💡 程序或方式瑕疵之處分,得於事後依法定程序補強而維持其效力。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補正 | VS | 行政處分之轉換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 |
| 瑕疵性質 | 程序或方式之瑕疵 | — | 實體或內容之違法 |
| 處理結果 | 維持原處分效力 | — | 變更為另一合法處分 |
💬補正僅是「修補」程序小傷,轉換則是將「壞掉」的處分變裝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