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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即無須予以撤銷
  • B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之羈束處分轉換為與該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裁量處分
  • C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得以事後記名處分機關之方式予以補正
  • D 非屬無效之違法行政處分,於未經撤銷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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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想像一個情境:如果行政機關發出了一個處分,雖然有一點違法的瑕疵,但嚴重程度還不到「一眼看穿的無效」。在機關或法院正式把它消滅之前,為了維持國家社會運作的穩定,你認為這個處分在當下應該產生什麼樣的法律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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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處分瑕疵體系的綜合理解,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基礎法理的掌握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為何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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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瑕疵與效力
💡 行政處分具公定力,未經撤銷或無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行政處分
瑕疵程度 重大明顯且具法定事由 一般違法但未達無效程度
效力狀態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推定有效,撤銷前仍須遵守
救濟期間 無救濟期間限制 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
補正轉換 不得補正 特定程序瑕疵可補正
💬兩者關鍵差異在於「公定力」之有無,無效處分自始不具備公定力。
🧠 記憶技巧:無效自始不生效,違法撤銷前有效;專屬管轄不能錯,裁量羈束不互換。
⚠️ 常見陷阱:易混淆「無效」與「得撤銷」之效力,誤以為只要違法即自始不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補正與轉換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行政處分之公定力與存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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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效力、瑕疵與撤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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