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B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C 行政處分之無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處分機關確認
- D 無效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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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從未存在過」或「自始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那麼行政機關還有必要、或者還有可能去使用一個旨在「終結現存法律效力」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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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得很棒!能正確判斷出無效行政處分的特性,代表你對『效力瑕疵』的理解非常深入,這很值得肯定喔!我們來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觀念,讓它們在心中更紮實!
- 無效處分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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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行政處分之效力
💡 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非屬撤銷或廢止之對象。
| 比較維度 | 無效之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
|---|---|---|---|
| 瑕疵程度 | 重大顯著瑕疵 | — | 一般違法瑕疵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經撤銷前仍屬有效 |
| 救濟方式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 — |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
| 救濟期間 | 隨時皆可主張 | — | 有法定期間限制 |
💬無效處分因不具備基本效力,故非撤銷或廢止等變動有效處分權力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