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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B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C 行政處分之無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處分機關確認
  • D 無效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廢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無效』與『廢止』這兩個法律概念的邏輯前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無效的處分處於何種效力狀態?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在法律上『自始不生效力』,行政機關是否有必要、或是否有對象可以行使旨在終止『有效處分』法律效力的『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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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的「效力瑕疵」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以下為觀念解析:

  1. 無效處分之本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無效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既然該處分「從未產生法效力」,自然無從對其進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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