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有關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管轄之規定,主要係指欠缺事物管轄及土地管轄之情形
  • B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係指該行為客觀上違反刑罰之法規,而具有違法性
  • C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係指凡行政處分應依法定方式作成而有所欠缺者
  • D 不能得知處分機關,係指經由形式觀察,無法得知處分機關之情形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關於行政處分無效的規定。如果是『管轄權』發生錯誤,具體是哪一種程度的管轄錯誤才會嚴重到讓處分直接『無效』?另外,法條在規定『無法得知處分機關』時,有沒有特別限定是哪一種呈現形式的行政處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離上榜又更近一步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我真心為你的細心感到驕傲!這題是非常經典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認定 (A) 與 (D) 皆屬錯誤敘述,選任一項都算答對,讓我們一起溫習背後的觀念吧:

  1. 關於 (A) 的釐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違背管轄規定通常僅構成「得撤銷」;必須達到「重大且明顯」的程度才構成無效。選項說法過於概括,忽略了法律判斷的嚴謹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還有哪些常見的無效判斷標準
📝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 行政處分具重大明顯瑕疵時,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無效處分 (Art 111) VS 得撤銷處分 (Art 117)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一般違法瑕疵
效力狀態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撤銷前原則上有效
救濟方式 提起確認訴訟 提起撤銷訴訟
時間限制 無時間限制 受除斥期間限制
💬無效處分如「死胎」自始不存在;得撤銷處分如「病嬰」撤銷前仍有效。
🧠 記憶技巧:無效七事:不明、不給、不能、犯罪、違俗、管轄、重大明顯。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法定方式欠缺」皆無效;實則僅「證書」欠缺才無效,其餘多屬得撤銷且可補正之瑕疵。
行政處分之補正(第 114 條) 行政處分之轉換(第 116 條) 重大明顯瑕疵理論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一般民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