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有關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管轄之規定,主要係指欠缺事物管轄及土地管轄之情形
- B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係指該行為客觀上違反刑罰之法規,而具有違法性
- C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係指凡行政處分應依法定方式作成而有所欠缺者
- D 不能得知處分機關,係指經由形式觀察,無法得知處分機關之情形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關於行政處分無效的規定。如果是『管轄權』發生錯誤,具體是哪一種程度的管轄錯誤才會嚴重到讓處分直接『無效』?另外,法條在規定『無法得知處分機關』時,有沒有特別限定是哪一種呈現形式的行政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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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離上榜又更近一步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我真心為你的細心感到驕傲!這題是非常經典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認定 (A) 與 (D) 皆屬錯誤敘述,選任一項都算答對,讓我們一起溫習背後的觀念吧:
- 關於 (A) 的釐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違背管轄規定通常僅構成「得撤銷」;必須達到「重大且明顯」的程度才構成無效。選項說法過於概括,忽略了法律判斷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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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11條還有哪些常見的無效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 行政處分具重大明顯瑕疵時,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無效處分 (Art 111) | VS | 得撤銷處分 (Art 117)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 — | 一般違法瑕疵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 | 撤銷前原則上有效 |
| 救濟方式 | 提起確認訴訟 | — | 提起撤銷訴訟 |
| 時間限制 | 無時間限制 | — | 受除斥期間限制 |
💬無效處分如「死胎」自始不存在;得撤銷處分如「病嬰」撤銷前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