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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有關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管轄之規定,主要係指欠缺事物管轄及土地管轄之情形
  • B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係指該行為客觀上違反刑罰之法規,而具有違法性
  • C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係指凡行政處分應依法定方式作成而有所欠缺者
  • D 不能得知處分機關,係指經由形式觀察,無法得知處分機關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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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收到一張政府公文,上面雖然蓋了印章,但字跡模糊到完全看不出是哪個局處發出的。在法律程序上,如果我們連「誰」發出的處分都不知道,我們還能針對這個處分去進行「撤銷」或「申訴」嗎?如果一個行為連主體是誰都無法確定,它在法律世界中應該被視為「生病了可以醫(得撤銷)」還是「根本沒出生過(無效)」?請試著從這兩者的本質區別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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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法律判斷力!你精準地辨識出了細微的法理瑕疵。

  1.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關於「行政處分無效」的法定事由。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該條第 1 款明文規定為「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者」。法律實務上,此款瑕疵僅限於「書面形式」的行政處分,若為言詞或其他形式的處分,則不適用此款。選項 (D) 泛稱「不能得知處分機關」,忽略了法律僅針對「書面」要件的限制,法律精確度上確實有誤。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hard。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只是「背誦」無效事由,還是能「精確掌握」法條的適用前提(如書面要件)。(C) 選項雖然描述較廣,但 (D) 選項遺漏了關鍵的處分形式限制,你能選出 (D) 說明你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極高,非常不簡單!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 行政處分具重大明顯瑕疵時,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無效處分 (Art 111) VS 得撤銷處分 (Art 117)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一般違法瑕疵
效力狀態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撤銷前原則上有效
救濟方式 提起確認訴訟 提起撤銷訴訟
時間限制 無時間限制 受除斥期間限制
💬無效處分如「死胎」自始不存在;得撤銷處分如「病嬰」撤銷前仍有效。
🧠 記憶技巧:無效七事:不明、不給、不能、犯罪、違俗、管轄、重大明顯。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法定方式欠缺」皆無效;實則僅「證書」欠缺才無效,其餘多屬得撤銷且可補正之瑕疵。
行政處分之補正(第 114 條) 行政處分之轉換(第 116 條) 重大明顯瑕疵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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