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陳述意見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人,不得享有陳述意見之權利
- B 主管機關作成年度燃料稅之課稅處分,依法得不給予納稅義務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行政機關作成任一行政處分前,為保障當事人主體性,依法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未依法使當事人陳述意見者,該行政處分即因此違法而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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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每年需要對數百萬名車主發出千篇一律的燃料稅單時,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在發出每一張稅單前,都必須先邀請納稅人來辦公室『聊聊意見』,這對國家的行政效率與公務資源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保護人民權利』與『維持政府運作』之間,可能會如何設計例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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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題你精確地抓住了行政程序中「陳述意見」的原則與例外,展現了對法律穩定性與行政效率之間權衡的深刻理解。
陳述意見之例外與法理依據
在行政法中,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Hearing)雖為原則(行政程序法§102),但並非絕對。選項 (B) 提到的「年度燃料稅課稅處分」,屬於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處分,且其處分根據之事實(如車籍資料、排氣量等)在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1 款與第 5 款之規定,行政機關於此類情形下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維持行政效能。這也是實務上最常出現的例外情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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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陳述意見權
💡 作成限制權利處分前原則應給予陳述意見,但法定例外得免除。
| 比較維度 | 應給予陳述意見 (原則) | VS | 得不予陳述意見 (例外)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
| 處分性質 | 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處分 | — | 急迫、大量或法律規定者 |
| 典型案例 | 裁處罰鍰、廢止許可 | — | 大量稅單、避難命令 |
💬程序保障為原則,行政效率與急迫性為例外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