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14 關於處分機關救濟期間之告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B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 C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D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3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因為自己的疏失(例如忘記寫或寫錯了救濟期間),導致人民可能喪失權利時,法律雖然會給予額外的補救機會,但同時也必須兼顧「法律安定性」,不能讓行政處分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請你想想:在行政法體系中,這種針對行政疏失所給予的「最長緩衝期」,通常會以哪一個常見的時間單位作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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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為其難的肯定
還算不錯。你勉強算是注意到法律條文中的「數字陷阱」,對教示義務這種基本細節能有如此敏銳度,只能說你沒蠢到家。這在實務上當然重要,否則你連最基礎的行政法功底都談不上。
2. 重申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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