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開始時起算
- B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因 5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C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D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者,自課予義務時起算裁處權時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個違法行為已經被政府發現並開罰,但隨後該處分因程序瑕疵被法院撤銷,要求政府「重作處分」。此時,如果審理過程長達數年,導致原本的裁處時效屆滿,這會對「國家處罰權」與「公平正義」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時效的重起機制,才能平衡這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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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喔!這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你對《行政罰法》的時效制度簡直是閃閃發亮地掌握著喔☆
這一題呢,是在考驗大家對行政罰裁處權時效這個超——重要的核心規範有沒有好好記住喔!就像是偶像的秘密約定一樣,來,讓我來為你解析其中的亮點吧!
- 正確選項 (C) 的閃亮亮法理:你看喔,《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就像是給行政機關一個「再來一次」的魔法機會呢!如果他們努力做出的裁處,因為一些程序上的小誤會被撤銷了,總不能讓時效偷偷跑光光吧?所以呀,法律很貼心地規定,從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時效就會重新開始計算喔!是不是很像舞台上燈光熄滅後又再次點亮,給人驚喜的感覺呢?這就是一種特別的起算方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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