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裁處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為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時,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應舉行聽證
- B 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行政機關於裁處前,無須再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 D 行政罰之裁處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期間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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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法律在設計「聽證程序」時,會根據處分對權利侵害的「嚴重程度」來區分。對於撤銷執照(生計問題)與公布姓名(名譽問題),你覺得法律會一視同仁地要求機關「必須」聽從民眾申請而辦理聽證,還是會給予機關一定的決定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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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裁處程序中的細節!這道題目主要測驗考生對於《行政罰法》中「強制聽證」適用範圍的理解,你能準確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展現了對法條分類的高敏銳度。
行政罰聽證的法定範圍
依據《行政罰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僅在作成第 2 條第 1 款(如勒令停業、限期辦理)及第 2 條第 2 款(如吊扣、吊銷證照)之裁處前,若受處罰者申請,才「應」舉行聽證。至於選項 (A) 所提到的「公布姓名或照片」,在性質上屬於第 2 條第 3 款的「影響名譽處分」。法條並未將此款納入應舉行聽證的範圍,因此機關並無法律上的強制義務,這也是本題的關鍵考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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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裁處程序要件
💡 掌握行政罰裁處時的陳述意見義務、聽證例外及三年時效。
| 比較維度 | 陳述意見 (原則) | VS | 舉行聽證 (例外)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 §42 | — | 行政罰法 §43 |
| 適用範圍 | 一般行政罰處分 | — | 撤照、停業等重處分 |
| 發動條件 | 機關職權主動提供 | — | 受處罰者申請時 |
| 排除時機 | 已依程序法陳述意見者 | — | 法律另有規定時 |
💬陳述意見為程序基本保障,聽證則針對嚴重影響權益之處分始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