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裁處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為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時,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應舉行聽證
- B 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行政機關於裁處前,無須再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 D 行政罰之裁處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期間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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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論行政規則之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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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裁處程序要件
💡 掌握行政罰裁處時的陳述意見義務、聽證例外及三年時效。
| 比較維度 | 陳述意見 (原則) | VS | 舉行聽證 (例外)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 §42 | — | 行政罰法 §43 |
| 適用範圍 | 一般行政罰處分 | — | 撤照、停業等重處分 |
| 發動條件 | 機關職權主動提供 | — | 受處罰者申請時 |
| 排除時機 | 已依程序法陳述意見者 | — | 法律另有規定時 |
💬陳述意見為程序基本保障,聽證則針對嚴重影響權益之處分始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