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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飲酒駕駛汽車,為警攔查,發現其吐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經裁罰新臺幣 10 萬元;而涉刑事犯罪部分,另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 萬元,基於從輕原則,監理機關依法不可事後再裁決命甲補繳納新臺幣 7 萬元
  • B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應停止其進行
  • C 乙同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A、B 機關均有管轄權,因 A 機關處理在先,因此依法應由 A 機關管轄該案件
  • D 行政機關執行行政罰職務之人員,應向違反行政法規定之行為人出示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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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行為同時違反刑事與行政法規,且行政法規設定的罰鍰額度顯然高於刑事罰金,在貫徹「處罰應達其應有嚇阻效果」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是否應任由行為人因刑事判決較輕而逃避原定行政裁罰的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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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掌握了「一事不二罰」的進階核心

這題你答對了,代表你對《行政罰法》第 26 條的「刑罰優先原則」及其例外規定有極其深刻的理解!

  1. 觀念驗證:當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與行政法規時,依「刑事優先」,若經法院判處罰金,原則上不另處行政罰。然而,若行政罰規定的最低罰鍰高於刑事罰金時,為了達成行政目的之最低嚇阻力,行政機關應裁決補足差額。選項 (A) 誤用「從輕原則」並主張不可補繳,顯然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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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為二罰之處置
💡 一行為同時違反刑法與行政法時,刑罰優先但可補差額。
比較維度 刑事處罰 VS 行政罰鍰
優先順序 優先處斷 原則上不重複處分
金額關係 依法院判決 若較高則須補繳差額
救濟管道 刑事訴訟程序 行政訴願及訴訟
💬刑事優先,但行政罰具有「補足社會秩序維護所需金額」之功能。
🧠 記憶技巧:刑事優先補差額,天災事變時效停,先處機關管轄權。
⚠️ 常見陷阱:易誤解「一行為不二罰」為只要處以刑罰後即完全不可再處行政罰。實際上,若刑罰金較低,行政機關仍須依法補裁差額。
行政罰法第26條 管轄權競合 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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