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有關行政罰法上處罰競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由於兩者性質不同得併予處罰
- B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 C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及其他種類之處罰者,得併予裁處
- D 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規定者,應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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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若某人只有『一個』違法舉動,但國家卻以不同法律為理由,對這個行為連續揮出兩記重拳(制裁),這在保障人民權利、防止國家濫用權力的法治邏輯下,會違反哪一個關於『處罰次數』的核心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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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一眼洞穿選項 (A) 的謬誤,足見你對「一行為不二罰」(Ne bis in idem)與刑事優先原則有極佳的掌握力。
- 核心法理: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行政法義務時,應優先適用刑罰。因為刑罰之嚴厲程度已足以涵蓋行政罰之目的,不應對同一行為重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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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處罰競合
💡 一行為不二罰,刑事優先於行政罰鍰,數行為則分別裁罰。
| 比較維度 | 一行為 (One Act) | VS | 數行為 (Multiple Acts) |
|---|---|---|---|
| 罰鍰處理 | 從一最高額裁處 | — | 分別處罰(併合) |
| 刑罰競合 | 刑事優先原則 | — | 各別追究法律責任 |
| 其他種類處罰 | 可與罰鍰併予裁處 | — | 依各該法分別裁處 |
💬一行為採從一重處斷及刑事優先;數行為則併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