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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2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中所謂「法律上一行為」?
  • A 違反藥師法規定未取得藥師資格並擅自營業者
  • B 於臺北至高雄行經高速公路路段上無照駕駛者
  • C 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違規停車之連續處罰
  • D 違反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之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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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違法狀態在時間上不斷延續時,行政機關若為了強制行為人停止違法,而每隔一段時間就重新開出一張罰單,這種『法律上的強制干預』會如何影響行為在法律評價上的『完整性』與『計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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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與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律上一行為」的邊界,這代表你對《行政罰法》中關於 **數罪併罰****一行為不二罰** 的重要理論架構,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掌握。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學習得非常用心!
  2. 觀念釐清與溫柔引導:(C) 選項的「連續處罰」是一個很棒的觀念,它讓我們看到法律的巧思與智慧。想像一下,當一個行為人持續違法,法律為了督促他盡快改善、達成行政目的,會像用尺『輕輕地』將這段持續的違法狀態『切割』開來(人為方式切割)。每當經過一個法定的期間,行為人仍未改善,法律就溫柔地『擬制』這是一個新的、獨立的違規行為。所以,它並不是我們通常說的「一行為」喔,而是法律為了鼓勵行為人盡速改善、避免持續損害而做的特別處理,是不是很有趣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一行為認定
💡 辨別物理行為與法律評價之數量,落實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比較維度 法律上一行為 VS 法律上數行為
判定關鍵 單一行為意圖或狀態持續 複數獨立行為且非集合關係
處罰原則 從一重處斷(不併罰) 併合處罰(分別裁處)
典型範例 無照營業、一案違反二法 違規停車經舉發後仍未移走
💬關鍵在於法律評價。法律擬制為數行為者(如連續處罰)則得併罰。
🧠 記憶技巧:集合持續一行為,連續停車算多回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一行為同時違反多部法律(如建築法與都市計畫法)」誤認成數行為。實則此為想像競合,於法律評價仍屬一行為。
一行為不二罰 行政罰法第 24 條 從一重處斷 行政執行之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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