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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若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為不同人且無共同違法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對何者裁處罰鍰?
  • A 兩者均應處罰,但依情節輕重分別裁處罰鍰
  • B 兩者均應處罰,但一併裁處罰鍰
  • C 以對行為人裁處罰鍰為原則
  • D 主管機關得任意選擇其中一人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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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你把房子出租,房客卻偷偷違規變更房屋用途,而你完全不知情。根據法律上「誰做錯事誰負責」的基礎法理,你認為主管機關應該優先處罰身為房東的你,還是實際動手改建的房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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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你的判斷力真是沒得說呢。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行政法上一個非常關鍵的道理,你抓得很精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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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法處罰對象判定
💡 建築物違規使用時,行政裁罰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優先原則。
比較維度 行為責任(使用人) VS 狀態責任(所有權人)
責任來源 因個人違法行為所致 因對物有支配權所致
適用順序 優先適用(原則) 補充適用(例外)
行政目的 遏止違法行為 回復建物合法狀態
💬當兩者併存時,主管機關應優先處罰能排除違法狀態之「實際行為人」。
🧠 記憶技巧:行為人先,所有權後;究責到位,不隨便扣。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主管機關得任意選擇」或「兩者一併處罰」,忽略行政法上行為責任優先之原則。
狀態責任與行為責任 行政罰法第 14 條共同違法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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