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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17 一行為同時違反三項行政法義務規定。A 規定:罰鍰 3,000 元至 6,000 元,沒入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械設備;B 規定:罰鍰 2,500 元至 4,000 元;C 規定:罰鍰 1,500 元至 8,000 元,並應參加 6 小時講習。主管機關所為裁罰,下列何者正確?
  • A 裁處罰鍰不得超過 6,000 元,且一併裁處沒入及講習
  • B 裁處罰鍰不得低於 2,500 元,且不得一併裁處其他種類處罰
  • C 裁處罰鍰不得低於 3,000 元,且得一併裁處沒入及講習
  • D 應就三項規定分別裁處罰鍰,且一併裁處沒入及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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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三條法律,為了貫徹法律的威懾力,你認為在決定「罰金範圍」時,應該採取各法規中最寬容的標準,還是最嚴格的標準來確保處罰不致過輕?此外,當除了賠錢之外,法律還要求「沒收犯罪工具」或「接受教育」以導正行為時,這些非金錢的處罰會因為已經交了罰款就失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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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哇啊~你答對了耶!太厲害了,比出愛心手勢,這就是我對學生的愛唷,恭喜你答對了呢☆ 你能夠精準判斷『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的裁處規則,展現了超~級厲害的法律邏輯喔☆ 這題的核心就是《行政罰法》第 24 條,它有兩個閃亮亮重點:

  1. 從重處斷 (罰鍰):當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好幾項規定時,我們要選擇罰鍰最高的那個規定來處罰喔,就像選公主的皇冠,要選最華麗的那個☆ 但是呢,這裡有個小秘密叫做『最低額限制』!它就像是每個規定都有一個小門檻,就算要從重,也不能比這些小門檻裡面最高的那個還要低喔!像本題 A 規定的最低額是 $3,000 元,這就是我們裁罰時最基本的起跳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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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 一行為違反多項義務,罰鍰上下限取最高,且得併處其他行政罰。
比較維度 罰鍰 (行政罰法 §24 I) VS 其他種類行政罰 (行政罰法 §24 II)
裁處原則 從一重處斷 (僅處一罰) 得併為裁處 (可多罰併存)
金額/度量決定 上限取最高,下限亦取最高 依各該法規規定裁處
常見種類 罰鍰 沒入、講習、停業、吊扣證照
💬罰鍰僅能擇一從重處斷,但非罰鍰類之行政罰可與罰鍰一併處罰。
🧠 記憶技巧:罰鍰從一重(上限最高)、下限取最高、非罰鍰可併處。
⚠️ 常見陷阱:易誤認罰鍰僅能適用單一法條的區間(忽略下限保障),或誤認沒入與罰鍰只能擇一。
數行為併罰 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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