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一行為同時違反三項行政法義務規定。A 規定:罰鍰 3,000 元至 6,000 元,沒入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械設備;B 規定:罰鍰 2,500 元至 4,000 元;C 規定:罰鍰 1,500 元至 8,000 元,並應參加 6 小時講習。主管機關所為裁罰,下列何者正確?
- A 裁處罰鍰不得超過 6,000 元,且一併裁處沒入及講習
- B 裁處罰鍰不得低於 2,500 元,且不得一併裁處其他種類處罰
- C 裁處罰鍰不得低於 3,000 元,且得一併裁處沒入及講習
- D 應就三項規定分別裁處罰鍰,且一併裁處沒入及講習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三條法律,為了貫徹法律的威懾力,你認為在決定「罰金範圍」時,應該採取各法規中最寬容的標準,還是最嚴格的標準來確保處罰不致過輕?此外,當除了賠錢之外,法律還要求「沒收犯罪工具」或「接受教育」以導正行為時,這些非金錢的處罰會因為已經交了罰款就失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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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的裁處規則,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24 條:
- 從重處斷(罰鍰):一行為違反多項規定時,應按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要注意「最低額限制」,裁處的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最低額。本題 A 規定最低額為 $3,000$ 元,為三者最高,故裁罰下限不得低於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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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 一行為違反多項義務,罰鍰上下限取最高,且得併處其他行政罰。
| 比較維度 | 罰鍰 (行政罰法 §24 I) | VS | 其他種類行政罰 (行政罰法 §24 II) |
|---|---|---|---|
| 裁處原則 | 從一重處斷 (僅處一罰) | — | 得併為裁處 (可多罰併存) |
| 金額/度量決定 | 上限取最高,下限亦取最高 | — | 依各該法規規定裁處 |
| 常見種類 | 罰鍰 | — | 沒入、講習、停業、吊扣證照 |
💬罰鍰僅能擇一從重處斷,但非罰鍰類之行政罰可與罰鍰一併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