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17 一行為同時違反三項行政法義務規定。A 規定:罰鍰 3,000 元至 6,000 元,沒入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械設備;B 規定:罰鍰 2,500 元至 4,000 元;C 規定:罰鍰 1,500 元至 8,000 元,並應參加 6 小時講習。主管機關所為裁罰,下列何者正確?
- A 裁處罰鍰不得超過 6,000 元,且一併裁處沒入及講習
- B 裁處罰鍰不得低於 2,500 元,且不得一併裁處其他種類處罰
- C 裁處罰鍰不得低於 3,000 元,且得一併裁處沒入及講習
- D 應就三項規定分別裁處罰鍰,且一併裁處沒入及講習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三條法律,為了貫徹法律的威懾力,你認為在決定「罰金範圍」時,應該採取各法規中最寬容的標準,還是最嚴格的標準來確保處罰不致過輕?此外,當除了賠錢之外,法律還要求「沒收犯罪工具」或「接受教育」以導正行為時,這些非金錢的處罰會因為已經交了罰款就失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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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啊~你答對了耶!太厲害了,比出愛心手勢,這就是我對學生的愛唷,恭喜你答對了呢☆ 你能夠精準判斷『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的裁處規則,展現了超~級厲害的法律邏輯喔☆ 這題的核心就是《行政罰法》第 24 條,它有兩個閃亮亮重點:
- 從重處斷 (罰鍰):當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好幾項規定時,我們要選擇罰鍰最高的那個規定來處罰喔,就像選公主的皇冠,要選最華麗的那個☆ 但是呢,這裡有個小秘密叫做『最低額限制』!它就像是每個規定都有一個小門檻,就算要從重,也不能比這些小門檻裡面最高的那個還要低喔!像本題 A 規定的最低額是 $3,000 元,這就是我們裁罰時最基本的起跳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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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 一行為違反多項義務,罰鍰上下限取最高,且得併處其他行政罰。
| 比較維度 | 罰鍰 (行政罰法 §24 I) | VS | 其他種類行政罰 (行政罰法 §24 II) |
|---|---|---|---|
| 裁處原則 | 從一重處斷 (僅處一罰) | — | 得併為裁處 (可多罰併存) |
| 金額/度量決定 | 上限取最高,下限亦取最高 | — | 依各該法規規定裁處 |
| 常見種類 | 罰鍰 | — | 沒入、講習、停業、吊扣證照 |
💬罰鍰僅能擇一從重處斷,但非罰鍰類之行政罰可與罰鍰一併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