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進口人 A 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批,於同一份進口報單上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相關事項,經海關查獲 A 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而同時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4 款、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第 10 款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7 款規定。請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及第 25 條規定,說明海關對 A 應如何裁處罰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關稅法 第 17 條第 1 項:「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稅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第 1 項第 4 款:「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四、其他違法行為。」
貨物稅條例 第 23 條第 2 項:「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貨物稅條例 第 32 條第 10 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1 條:「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1 條第 7 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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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一行為」與「數行為」之區分,以及其衍生的「一行為不二罰」裁處問題。考生需分析:
- 確認行為個數:A 是在「同一份進口報單」上填報,這在行政法上究竟算是一個行為(想像競合)還是三個行為(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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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行政罰上之「行為數」認定,以及《行政罰法》第 24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與第 25 條「數罪併罰」之適用。關鍵在於進口人於同一報單虛報致多種稅捐漏損,應如何定其行為數。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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