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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三 題

三、行政罰法上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其憲法依據為何?某店家透過網路經營業務,未有商業登記,故無稅籍,貨物售出亦未開立發票,案經查獲,稅捐機關應處以幾個處罰?一個違規停車一小時的行為,與連續違規停車三天,法律上有何不同評價?某進口商進口貨物,一個虛報貨物價格的行為,但同時構成違反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三個行為,應該如何處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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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到「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及相關司法院解釋(釋字第503、604號)。解題時需依序點出憲法基礎(法治國與比例原則),並針對三個具體情境,分別運用「行為罰與漏稅罰競合」、「連續舉發之合憲性」及「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之法理與實務見解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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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題核心在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憲法基礎,以及在漏稅與行為罰競合、違規停車之連續舉發、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稅法義務時,應如何認定「一行為」及適用處罰規定。 【解析】 壹、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憲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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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單一行為違反數行政義務時,原則從一重處斷,例外依法律切分。
比較維度 單一行為 (狀態繼續) VS 擬制數行為 (連續處罰)
行為評價 自然意義上的一行為 法律以時間切斷單一性
代表案例 違規停車一小時 違規停車三天 (每2h)
處罰數量 從一重處斷 (僅一罰) 得連續舉發 (數個處罰)
法理依據 行政罰法第 24 條 釋字 604/道交條例 85-1
💬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切斷行為單一性,否則一行為僅能從一重處罰。
🧠 記憶技巧:一行為、從一重;法律切、數行為;比例法治憲基礎。
⚠️ 常見陷阱:誤以為持續性違規絕對不能併罰,忽略法律明文(如違停、環保法規)得定時連續處罰之擬制。
行政罰法第 24 條 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 釋字第 604 號 行為罰與漏稅罰併計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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