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三 題

甲居住於臺北市,原為位於新北市 A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甲於 110年 5 月間因體罰幼生乙致其身體受傷而遭人向新北市主管機關 B 檢舉,經 B 查證屬實而將甲移送法辦,並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成立過失傷害罪,處拘役 15 日。判決之後 B 另依行為時法規規定,作成甲 3 年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行政處分。甲主張該處分違法,因其居住於臺北市,B 就本案並無管轄權;且地方法院已判處其拘役,該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行為時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行為時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不適任之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依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規定辦理;其疑似不適任之通報及不適任情事之認定,準用第 8 條至第 11 條規定辦理。」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調查屬實之案件經有管轄權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之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依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或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認定是否構成應予免職、解聘、解僱、廢止教保服務機構設立許可或令其更換人員之情事,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 1 年至 4 年不得進用或僱用之期間;必要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認定委員會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認定。」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罰之「土地管轄權認定」及「一事不二罰原則(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考生應先援引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法關於管轄權之規定,指出行為地與營業所所在地均有管轄權;接著檢驗該處分(3年不得服務)之法律性質,依行政罰法第2條將其定性為「其他種類行政罰」,從而適用同法第26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規定進行涵攝。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本件核心爭點有二:一為行政罰土地管轄權之認定標準;二為一行為同時受刑罰處罰後,行政機關得否再裁處「剝奪或消滅資格」之行政處分(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解析】 甲之主張均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管轄與併罰原則
💡 釐清行政罰土地管轄權認定,及刑罰與「其他種類行政罰」之併罰。
比較維度 罰鍰 VS 其他種類行政罰
一事不二罰原則 原則不與刑罰併罰 得與刑罰併行裁處
行政罰法依據 第 26 條第 1 項本文 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
處分目的 金錢制裁與刑罰重複 達成行政管制或資格淘汰
💬罰鍰具制裁替代性不可併罰,其他行政罰因管制目的不同可與刑罰併存。
🧠 記憶技巧:管轄看「行、結、住、居、業」;併罰記「刑+鍰不併,刑+其他得併」。
⚠️ 常見陷阱:易誤解行政罰法第26條之「一事不二罰」適用範圍,忽略「但書」中針對非罰鍰處分的例外規定。
行政罰之種類 管轄權競合處理 裁處權時效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罰法之構成要件、裁罰程序與救濟
查看更多「[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