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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三 題

行政罰法上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其憲法依據為何?某店家透過網路經營業務,未有商業登記,故無稅籍,貨物售出亦未開立發票,案經查獲,稅捐機關應處以幾個處罰?一個違規停車一小時的行為,與連續違規停車三天,法律上有何不同評價?某進口商進口貨物,一個虛報貨物價格的行為,但同時構成違反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三個行為,應該如何處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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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操作。作答時須先確立憲法基礎(法治國與比例原則),接著針對各子題情境,區分「行為數的認定」(自然一行為或法定切斷之數行為)與「法規競合/想像競合」(漏稅罰與行為罰、多稅種競合),並精準引用行政罰法第24條、司法院解釋(釋字503、604號)及最高行政法院決議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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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憲法依據,以及行政罰上「行為數」認定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適用。 【解析】 壹、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憲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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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為不二罰
💡 釐清行政違規之行為數認定,落實憲法比例原則與從一重處罰。
比較維度 自然/社會通念一行為 VS 法律擬制數行為
處罰次數 原則僅能處罰一次 得連續舉發多次
競合處理 行政罰法24條從一重 數行為併罰(或連續罰)
代表案例 一次虛報進口稅額 連續違規停車三天
判斷依據 社會生活經驗與通念 法律明文(如釋字604)
💬行為數之認定決定了適用「從一重處斷」或「數行為併罰」。
🧠 記憶技巧:一重一罰是原則,法律切斷變多數;比例原則是基礎,虛報三稅從一重。
⚠️ 常見陷阱:易忽略特定法律(如交管條例)有「時間切斷」之擬制規定,誤認所有持續行為皆僅能一罰。
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 行政裁量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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