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三 題
行政罰法上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其憲法依據為何?某店家透過網路經營業務,未有商業登記,故無稅籍,貨物售出亦未開立發票,案經查獲,稅捐機關應處以幾個處罰?一個違規停車一小時的行為,與連續違規停車三天,法律上有何不同評價?某進口商進口貨物,一個虛報貨物價格的行為,但同時構成違反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三個行為,應該如何處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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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操作。作答時須先確立憲法基礎(法治國與比例原則),接著針對各子題情境,區分「行為數的認定」(自然一行為或法定切斷之數行為)與「法規競合/想像競合」(漏稅罰與行為罰、多稅種競合),並精準引用行政罰法第24條、司法院解釋(釋字503、604號)及最高行政法院決議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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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憲法依據,以及行政罰上「行為數」認定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適用。 【解析】 壹、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憲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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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不二罰
💡 釐清行政違規之行為數認定,落實憲法比例原則與從一重處罰。
| 比較維度 | 自然/社會通念一行為 | VS | 法律擬制數行為 |
|---|---|---|---|
| 處罰次數 | 原則僅能處罰一次 | — | 得連續舉發多次 |
| 競合處理 | 行政罰法24條從一重 | — | 數行為併罰(或連續罰) |
| 代表案例 | 一次虛報進口稅額 | — | 連續違規停車三天 |
| 判斷依據 | 社會生活經驗與通念 | — | 法律明文(如釋字604) |
💬行為數之認定決定了適用「從一重處斷」或「數行為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