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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1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三 題

行政罰法上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其憲法依據為何?某店家透過網路經營業務,未有商業登記,故無稅籍,貨物售出亦未開立發票,案經查獲,稅捐機關應處以幾個處罰?一個違規停車一小時的行為,與連續違規停車三天,法律上有何不同評價?某進口商進口貨物,一個虛報貨物價格的行為,但同時構成違反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三個行為,應該如何處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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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於行政罰法之應用。考生應先點出該原則的憲法基礎(法治國原則與比例原則),接著針對三個子題,依序引述司法院釋字第503號(漏稅與行為罰競合)、釋字第604號(連續舉發之行為數切斷)及釋字第754號(進口逃漏三稅之想像競合),以「法理與實務見解—事實涵攝—結論」的三段論法進行定性分析與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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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憲法依據,以及於漏稅/行為罰競合、交通違規連續舉發、進口逃稅競合等具體個案中,行為數之認定與處罰方式。 【解析】 壹、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憲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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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單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義務時,依比例原則僅從一重處斷。
比較維度 違規停車一小時 VS 連續違規停車三天
行為性質 單一狀態繼續 時間切割之數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24條 道交條例第85-1條
處罰次數 僅能處罰一次 得依時段連續處罰
釋字依據 釋字第503號意旨 釋字第604號合憲
💬前者受一行為不二罰保障;後者由法律授權以時間區隔,評價為數行為。
🧠 記憶技巧:一行為、從一重;稅務從嚴認定、交通法律擬制、釋字503/604/754必記。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法律擬制行為數」的例外(如交通連續舉發),而誤以為所有持續性行為都只能罰一次。
行政罰法第26條(刑懲併行) 行政罰法第31條(管轄權競合) 處罰先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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