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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8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三 題

三、甲公司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而遭 A 縣政府計算不法利得,裁處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0 億元並勒令歇業。其後地方法院判決甲公司董事長有期徒刑 10 年、甲公司罰金 5 千萬元。對於甲公司不服 10 億元罰鍰及勒令歇業所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公司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先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又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停止執行聲請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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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一事不二罰原則(刑罰優先)」在刑罰與行政罰競合時之適用,以及行政爭訟中「停止執行」程序的運作。考生應先援引行政罰法第 26 條區分「罰鍰」與「勒令歇業」的不同救濟結果;接著針對訴訟起訴前聲請停止執行,點出最高行政法院實務的「補充性原則」,並對財產給付與行為干預分別進行實體要件(難於回復之損害、急迫情事)之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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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之處罰競合(一事不二罰原則),以及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聲請停止執行之「補充性原則」與實體審核標準。 【解析】 壹、受理訴願機關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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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罰優先與停止執行
💡 處理行政罰與刑罰競合,並審核行政訴訟停止執行之補充性與要件。
比較維度 行政罰鍰 VS 其他種類行政罰 (如勒令歇業)
一事不二罰處理 採刑罰優先原則 採併行處罰原則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26Ⅰ前段 行政罰法§26Ⅰ但書
刑事判決之影響 受刑事罰金吸收 不因刑事罰而免除
💬行政罰鍰與刑事罰金具性質重複性故採吸收,其他種類行政罰則因目的不同而併存。
🧠 記憶技巧:罰鍰刑優先,他罰併裁之;停止先訴願,法院補足急。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行政罰法第26條但書關於「其他種類行政罰」的例外規定,以及誤以為金錢給付(鉅額罰鍰)絕對不符合難於回復之損害。
一事不二罰原則 行政罰法第26條 停止執行之補充性原則 難於回復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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