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8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三 題
三、甲公司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而遭 A 縣政府計算不法利得,裁處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0 億元並勒令歇業。其後地方法院判決甲公司董事長有期徒刑 10 年、甲公司罰金 5 千萬元。對於甲公司不服 10 億元罰鍰及勒令歇業所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公司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先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又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停止執行聲請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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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一事不二罰原則(刑罰優先)」在刑罰與行政罰競合時之適用,以及行政爭訟中「停止執行」程序的運作。考生應先援引行政罰法第 26 條區分「罰鍰」與「勒令歇業」的不同救濟結果;接著針對訴訟起訴前聲請停止執行,點出最高行政法院實務的「補充性原則」,並對財產給付與行為干預分別進行實體要件(難於回復之損害、急迫情事)之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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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之處罰競合(一事不二罰原則),以及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聲請停止執行之「補充性原則」與實體審核標準。 【解析】 壹、受理訴願機關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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