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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三 題

甲公司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而遭 A 縣政府計算不法利得,裁處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0 億元並勒令歇業。其後地方法院判決甲公司董事長有期徒刑 10 年、甲公司罰金 5 千萬元。對於甲公司不服 10 億元罰鍰及勒令歇業所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公司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先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又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停止執行聲請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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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有二:一是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刑罰優先原則)」於罰鍰及其他種類行政罰(勒令歇業)的適用差異;二是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停止執行」之補充性原則,以及「難於回復之損害」於金錢給付(罰鍰)與不作為義務(歇業)之不同認定標準。作答時需拆分「罰鍰」與「勒令歇業」分別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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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行政機關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對同一行為裁處罰鍰與勒令歇業,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審查?
  2. 訴願人雙軌申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審查補充性原則及停止執行之實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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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罰優先原則與停止執行
💡 一行為不二罰之刑罰優先原則,與行政訴訟停止執行之補充性要件。
比較維度 罰鍰 (金錢給付) VS 勒令歇業 (資格剝奪)
一行為不二罰 刑罰優先,應予撤銷 行政罰法第26條但書,得併罰
受理訴願處理 程序撤銷,待刑案確定 進行實體審查
難於回復損害 原則上否(可金錢填補) 是(商譽喪失、員工解散)
停止執行聲請 原則駁回 具急迫性,原則准許
💬罰鍰受刑事優先原則拘束且難獲停止執行;歇業則可併罰且具停止執行必要性。
🧠 記憶技巧:罰鍰等刑事,歇業可併行;停止先訴願,難回才法院。
⚠️ 常見陷阱:易忽略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誤以為所有行政罰都要等刑事判決確定;或誤認鉅額罰鍰即構成難於回復之損害。
一行為不二罰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 權利保護必要之補充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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