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三 題
甲公司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而遭 A 縣政府計算不法利得,裁處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0 億元並勒令歇業。其後地方法院判決甲公司董事長有期徒刑 10 年、甲公司罰金 5 千萬元。對於甲公司不服 10 億元罰鍰及勒令歇業所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公司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先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又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停止執行聲請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解題應首先從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與「刑罰優先原則」切入,區分「罰鍰」與「其他種類行政罰(勒令歇業)」的相異處理方式。其次,針對行政法院的「停止執行」聲請案,須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之實體要件,分別從「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影響」逐一涵攝兩項處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原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刑罰優先原則)?行政法院對訴願中之停止執行聲請應如何審查其程序與實體要件? 【解析】 壹、受理訴願機關之處理方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刑罰優先與停止執行
💡 一行為不二罰之刑罰優先原則與停止執行之公益限制審查。
-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觸犯刑法者,罰鍰部分應依刑罰優先原則處罰;但其他種類行政罰得併予裁處。
- 停止執行之聲請,實務與學說多認不以訴願機關先拒絕為前提(無絕對訴願先行),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
- 金錢罰鍰之執行,實務通常認可透過金錢填補或提存,不具備「難於回復之損害」之要件,應駁回聲請。
- 勒令歇業雖有難回復損害之虞,但若涉及食安等公共健康,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因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