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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A 縣為保護自然環境,避免光害對於野生動物與觀星活動之影響,特制定「A 縣光害防治自治條例」。該條例規定 A 縣特定區域內之商家旅店於晚上 10 時後須熄燈,或使用防光害燈具;違反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甲為位於該區域內之民宿,某日卻違反前揭規定,A 縣政府遂裁處甲 1 萬 2 千元罰鍰。甲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訴願管轄機關)B 提起訴願。試問:若 B 認為原裁處不當,其得否撤銷原處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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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定性A縣依其自治條例所為之裁罰屬『地方自治事項』,接著敏銳察覺訴願法(得審查違法與不當)與地方制度法第75條(對自治事項僅得作合法性監督)之間的法理衝突。最後運用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與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法理,論證訴願機關之審查權限應目的性限縮於『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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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訴願管轄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進行訴願審查時,得否以原處分「不當」為由予以撤銷?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相關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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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事項之訴願監督
💡 上級機關對地方自治事項之訴願審查,限縮於「合法性監督」。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本題) VS 委辦事項
監督範圍 僅限「合法性」監督 兼及「合法性」與「妥當性」
訴願撤銷事由 原處分須達「違法」程度 原處分「違法」或「不當」皆可
核心法理 憲法制度性保障、尊重自治權 層級指揮監督、行政一體
💬對自治事項之審查須受限縮,僅在行政處分「違法」時,上級機關方得介入。
🧠 記憶技巧:自治合法、委辦妥當;不當不撤、違法才撤。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地方制度法與訴願法的規範衝突,誤認訴願機關一律可對「不當」處分進行撤銷。
委辦事項之監督權限 裁量瑕疵與比例原則 釋字第527號解釋 地方制度法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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