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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甲所有之車輛,經民眾檢舉,於民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19 時 40 分許,行經 A 市某路段時,有噪音妨礙安寧之虞,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 A 環保局)114 年 1 月 19 日以 B 函通知甲,限期於 114 年 1 月 27 日前依 A 環保局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檢測,並完成檢測合格以免受罰。甲於 114 年 1 月 25 日完成系爭車輛噪音檢測合格。惟仍對 B 函不服,於 114 年 2 月 2 日提起訴願。試問訴願機關應如何為訴願決定?(25 分) 【參考法條】 噪音管制法 第 13 條:「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第 28 條:「不依第 13 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 1 千 8 百元以上 3 千 6 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噪音管制法 第 13 條:「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噪音管制法 第 28 條:「不依第 13 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 1 千 8 百元以上 3 千 6 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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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題目,先判斷行政機關「函件」的法律性質(是否為下命行政處分),接著檢視當事人的「後續行為」(已完成檢測)對該處分效力及權利保護必要的影響,最後依訴願法規定導出訴願機關應為的決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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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環保局之B函是否為行政處分?甲完成檢驗後再提起訴願,該處分效力是否已消滅致欠缺訴願利益,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決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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