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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辦理乙直轄市所屬丙環境保護局應從事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試問甲取得辦理檢驗業務之合法性要件為何?甲應以何者之名義作成檢驗結果文書?倘受檢驗機車所有人對檢驗結果不服,應向何者以及如何提起訴願?(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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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行政委託」之定性。考生應先辨明甲檢驗站辦理排氣檢驗業務屬受託行使公權力,而非行政助手;接著精準套用行政程序法第16條(委託要件)、第2條第3項(名義),以及訴願法第10條、第58條(訴願管轄與程序)進行三段論法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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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之合法性要件、作成處分之名義歸屬,以及對受託人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之訴願管轄及提起程序。 【解析】 壹、甲取得辦理檢驗業務之合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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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委託要件與救濟
💡 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合法程序、處分名義及其訴願救濟管轄。
比較維度 行政委託 VS 行政助手
法律地位 視為行政機關 輔助、工具地位
名義歸屬 受託人自己名義 委託機關名義
法規依據 須有法規依據並公告 無須法規依據
權限移轉 權限之實質移轉 僅提供事實輔助
💬行政委託具備權限移轉效力,受託人得獨立作成行政處分並成為訴願被告。
🧠 記憶技巧:委託三部曲:法規公告(合)、自己名義(處)、找原委託人(救)。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行政助手不具獨立機關地位,不能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亦無訴願法第10條之適用。
行政助手 權限委任與委託之區別 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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