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請分別說明「行政委託」及「行政助手」之定義及其區別;(15 分)並附理由說明:接受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委託,從事路邊停車開單事務的民間業者,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是「行政助手」?(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現有思路導航】 本題測驗私人參與行政任務的雙重樣態:權限移轉的「行政委託」與僅提供勞務協助的「行政助手」。解題時應先從《行政程序法》第16條切入比較兩者在公權力行使、名義及救濟上的差異;後段案例涵攝則須分析「開立停車單」的行為性質(事實行為/觀念通知),藉此推導出民間業者僅屬機關手足延伸的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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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參與行政任務之屬性界定(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之區分),以及「路邊停車開單行為」是否屬公權力之行使。 【解析】 壹、「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之定義及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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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
💡 區分公權力權限移轉與單純勞務輔助,並判別行為之法律屬性。
| 比較維度 | 行政委託 | VS | 行政助手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 — | 無明文(一般法律原則) |
| 權限移轉 | 有公權力權限移轉 | — | 無,僅輔助完成任務 |
| 對外名義 | 受託私人自己名義 | — | 所屬行政機關名義 |
| 爭訟對象 | 以受託私人為被告 | — | 以所屬行政機關為被告 |
| 國賠適用 | 國家賠償法第4條 | —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獲得「獨立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權力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