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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請分別說明「行政委託」及「行政助手」之定義及其區別;(15 分)並附理由說明:接受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委託,從事路邊停車開單事務的民間業者,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是「行政助手」?(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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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思路導航】 本題測驗私人參與行政任務的雙重樣態:權限移轉的「行政委託」與僅提供勞務協助的「行政助手」。解題時應先從《行政程序法》第16條切入比較兩者在公權力行使、名義及救濟上的差異;後段案例涵攝則須分析「開立停車單」的行為性質(事實行為/觀念通知),藉此推導出民間業者僅屬機關手足延伸的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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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參與行政任務之屬性界定(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之區分),以及「路邊停車開單行為」是否屬公權力之行使。 【解析】 壹、「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之定義及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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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
💡 區分公權力權限移轉與單純勞務輔助,並判別行為之法律屬性。
比較維度 行政委託 VS 行政助手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無明文(一般法律原則)
權限移轉 有公權力權限移轉 無,僅輔助完成任務
對外名義 受託私人自己名義 所屬行政機關名義
爭訟對象 以受託私人為被告 以所屬行政機關為被告
國賠適用 國家賠償法第4條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獲得「獨立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權力授權。
🧠 記憶技巧:委託有權有名字,助手無權跑腿事;處分救濟找受託,勞務國賠找機關。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受託民間業者皆為行政委託。應先判斷「行為性質」(是否屬行政處分),再決定業者之定位。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訴訟當事人 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適用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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