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前應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得否以舉辦公聽會代替聽證?請由公聽會與聽證之異同加以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應首先辨析「聽證」與「公聽會」在行政程序法上的根本差異,特別是程序嚴密性、救濟途徑(行程法第109條)與紀錄拘束力(行程法第108條)。接著,指出法規明定應聽證而未辦理,屬於不可補正之程序瑕疵(行程法第114條),從而運用三段論法推導出兩者絕對不可替代的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行政機關得否以「公聽會」替代法規明定應舉行之「聽證」?聽證與公聽會在行政程序法上之性質與效力有何異同? 【解析】 壹、聽證與公聽會之異同比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