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前應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得否以舉辦公聽會代替聽證?請由公聽會與聽證之異同加以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這題應立刻聯想《行政程序法》中「聽證」的嚴格程序規範與法律效力(第53-66條、第107-109條)。解題時應先破題給出「否定」答案,接著從「法規依據、程序嚴謹度(閱卷權/辯論權)、紀錄拘束力」三個面向對比公聽會與聽證的異同,最後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說明不可替代的理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法規明定應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得否以公聽會代替?公聽會與聽證在行政程序上之異同為何? 【解析】 壹、結論:不得以公聽會代替聽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聽證與公聽會之辨正
💡 法定聽證程序具準司法性質與實質拘束力,行政機關不得以公聽會替代。
比較維度 聽證 (Hearing) VS 公聽會 (Public Hearing)
程序性質 準司法程序,嚴格正式 意見交流程序,彈性非正式
程序權利 享有閱卷權與詰問權 通常僅具陳述意見權
紀錄效力 應斟酌紀錄,具實質拘束 僅供參考,無法律拘束力
救濟影響 免除訴願,直上行政訴訟 仍須經訴願程序始得起訴
💬聽證為高強度的正當程序保障,公聽會無法滿足法定聽證之法律位階與效力。
🧠 記憶技巧:聽證「硬」:有拘束、免訴願、準司法;公聽「軟」:供參考、要訴願、單向性。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忽略「救濟程序(免除訴願)」與「紀錄拘束力(第108條)」這兩個核心法效差異。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處分之瑕疵與補正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法上之權利救濟與實體爭議
查看更多「[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