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前應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得否以舉辦公聽會代替聽證?請由公聽會與聽證之異同加以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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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應立刻聯想《行政程序法》中「聽證」的嚴格程序規範與法律效力(第53-66條、第107-109條)。解題時應先破題給出「否定」答案,接著從「法規依據、程序嚴謹度(閱卷權/辯論權)、紀錄拘束力」三個面向對比公聽會與聽證的異同,最後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說明不可替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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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規明定應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得否以公聽會代替?公聽會與聽證在行政程序上之異同為何? 【解析】 壹、結論:不得以公聽會代替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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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與公聽會之辨正
💡 法定聽證程序具準司法性質與實質拘束力,行政機關不得以公聽會替代。
| 比較維度 | 聽證 (Hearing) | VS | 公聽會 (Public Hearing) |
|---|---|---|---|
| 程序性質 | 準司法程序,嚴格正式 | — | 意見交流程序,彈性非正式 |
| 程序權利 | 享有閱卷權與詰問權 | — | 通常僅具陳述意見權 |
| 紀錄效力 | 應斟酌紀錄,具實質拘束 | — | 僅供參考,無法律拘束力 |
| 救濟影響 | 免除訴願,直上行政訴訟 | — | 仍須經訴願程序始得起訴 |
💬聽證為高強度的正當程序保障,公聽會無法滿足法定聽證之法律位階與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