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5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前應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得否以舉辦公聽會代替聽證?請由公聽會與聽證之異同加以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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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正當法律程序」與「依法行政原則」。首先,必須精確區分「聽證」與「公聽會」在行政程序法上的嚴謹度、法效性與救濟途徑差異(尤其是第108條的拘束力及第109條的免除訴願);其次,得出法規明定「應聽證」為羈束規定,若以公聽會替代將構成程序違法(瑕疵)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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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規明定應舉行「聽證」時,機關得否以程序較寬鬆之「公聽會」代之?兩者在行政程序法上之性質與效力有何異同? 【解析】 壹、公聽會與聽證之異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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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與公聽會之辨析
💡 法定聽證不得以公聽會替代,因兩者程序嚴謹度與效力有本質差異。
| 比較維度 | 聽證 (Hearing) | VS | 公聽會 (Public Hearing) |
|---|---|---|---|
| 權利保障 | 具詰問權與言詞辯論 | — | 僅提供陳述意見機會 |
| 對機關效力 | 應斟酌紀錄結果(§108) | — | 僅具行政決策參考價值 |
| 行政救濟 | 免除訴願程序(§109) | — | 須經訴願始得提起訴訟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54-66條 | — | 散見各法規或行政規則 |
💬聽證具嚴格法定程序與救濟簡化效力,行政機關絕對不得以公聽會任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