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海巡三等申論題 105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前應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得否以舉辦公聽會代替聽證?請由公聽會與聽證之異同加以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直擊「正當法律程序」與「依法行政原則」。首先,必須精確區分「聽證」與「公聽會」在行政程序法上的嚴謹度、法效性與救濟途徑差異(尤其是第108條的拘束力及第109條的免除訴願);其次,得出法規明定「應聽證」為羈束規定,若以公聽會替代將構成程序違法(瑕疵)的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法規明定應舉行「聽證」時,機關得否以程序較寬鬆之「公聽會」代之?兩者在行政程序法上之性質與效力有何異同? 【解析】 壹、公聽會與聽證之異同說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聽證與公聽會之辨析
💡 法定聽證不得以公聽會替代,因兩者程序嚴謹度與效力有本質差異。
比較維度 聽證 (Hearing) VS 公聽會 (Public Hearing)
權利保障 具詰問權與言詞辯論 僅提供陳述意見機會
對機關效力 應斟酌紀錄結果(§108) 僅具行政決策參考價值
行政救濟 免除訴願程序(§109) 須經訴願始得提起訴訟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54-66條 散見各法規或行政規則
💬聽證具嚴格法定程序與救濟簡化效力,行政機關絕對不得以公聽會任意替代。
🧠 記憶技巧:聽證三效:斟酌結果(108)、免除訴願(109)、嚴格詰問,替代必違法。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有聽取人民意見即符合程序,忽略聽證對機關之實質拘束力與救濟程序之簡化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程序瑕疵補正 釋字第709號正當法律程序 不服處分之逕向行政訴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規則與行政命令之概念、類型及效力
查看更多「[海巡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海巡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