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5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前應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得否以舉辦公聽會代替聽證?請由公聽會與聽證之異同加以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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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正當法律程序」與「依法行政原則」。首先,必須精確區分「聽證」與「公聽會」在行政程序法上的嚴謹度、法效性與救濟途徑差異(尤其是第108條的拘束力及第109條的免除訴願);其次,得出法規明定「應聽證」為羈束規定,若以公聽會替代將構成程序違法(瑕疵)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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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規明定應舉行「聽證」時,機關得否以程序較寬鬆之「公聽會」代之?兩者在行政程序法上之性質與效力有何異同? 【解析】 壹、公聽會與聽證之異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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