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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0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辦理乙直轄市所屬丙環境保護局應從事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試問甲取得辦理檢驗業務之合法性要件為何?甲應以何者之名義作成檢驗結果文書?倘受檢驗機車所有人對檢驗結果不服,應向何者以及如何提起訴願?(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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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委託」之核心概念。解題時應先聯想《行政程序法》第16條關於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合法性要件(法規依據與公告),並依同法第2條第3項及行政委託法理確立名義人(受託人自己名義)。接著運用《訴願法》第10條與第58條,推導出訴願管轄機關及提起訴願的正確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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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之合法要件、行政處分作成之名義人,以及相關行政爭訟之訴願管轄與提起程序。 【解析】 壹、甲取得辦理檢驗業務之合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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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委託要件與救濟
💡 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合法要件、名義歸屬及訴願管轄程序。

🔗 行政委託處分與救濟鏈結

  1. 1 合法委託 — 法規依據+公告(行程法§16)
  2. 2 處分作成 — 受託人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
  3. 3 不服處分 — 經由「受託人」遞交訴願書(訴願法§58)
  4. 4 訴願審理 — 由「原委託機關」管轄(訴願法§10)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損害賠償,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4條,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記憶技巧:委託三部曲:法規公告自名義;救濟兩要點:委託機關管、受託機關轉。
⚠️ 常見陷阱:易誤將「受託人之監督機關」當作訴願管轄機關;或在答題時遺漏「經由原處分機關(受託人)」之轉送程序。
行政助手與行政委託之區別 公法人間之權限委託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國家賠償責任 行政訴訟被告機關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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