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7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請分別說明「行政委託」及「行政助手」之定義及其區別;(15 分)並附理由說明:接受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委託,從事路邊停車開單事務的民間業者,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是「行政助手」?(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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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公私協力與行政任務委外題型,首先應以「公權力是否發生移轉」及「有無獨立意思決定權」作為核心區分標準。接著,在涵攝「路邊停車開單員」時,須檢視其工作內容是否具備行政裁量權,若僅屬物理性、技術性之勞務提供,則應定性為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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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之定性區分標準,及民間業者從事路邊停車開單事務之法律性質認定。 【解析】 壹、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之定義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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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
💡 區分兩者核心在於權限是否移轉、有無獨立決定權及行為名義。
| 比較維度 | 行政委託 | VS | 行政助手 |
|---|---|---|---|
| 權限移轉 | 有公權力權限移轉 | — | 無移轉,僅事實協助 |
| 獨立決定權 | 具獨立意思決定權 | — | 僅執行技術性勞務 |
| 行為名義 | 以受託人自己名義 | — | 以委託機關名義 |
| 法規依據 | 須法規或授權命令 | — | 不須嚴格法規依據 |
| 國賠責任 | 國賠法第4條 | — | 國賠法第2條 |
💬核心差異在於權限是否移轉、有無裁量權,以及對外行文之名義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