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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請說明權限移轉、行政助手與行政(職務)協助之異同,並請判斷澎湖縣政府將縣內社會住宅新建工程委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屬於何者?(25 分)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第 1 項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1 項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1.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2.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3.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4.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5.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第 1 項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1 項

思路引導 VIP

面對此題,應先建立檢驗標準:區分三者核心在於「行為主體身分(機關或私人)」、「管轄權是否發生移轉」及「以誰的名義對外作成行為」。接著,利用題目提供的《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進行涵攝,特別關注「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之規定,即可精準推導出代辦採購涉及管轄權變動,屬於權限移轉而非單純行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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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間管轄權移轉、行政協助與行政助手之概念區分,及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代辦採購之法律定性。 【解析】 壹、權限移轉、行政助手與行政協助之異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權限移轉與協助之區分
💡 釐清行政機關間管轄權變動、行為名義與主體身分之本質差異。
比較維度 權限移轉 VS 行政協助
主體身分 行政機關之間 行政機關之間
管轄權變動 發生實質變動 不發生變動
對外行為名義 以受移轉機關名義 以原請求機關名義
法律責任 受移轉機關負責 原請求機關負責
💬判斷關鍵在於管轄權是否發生實質移轉,以及對外是否變更行為名義。
🧠 記憶技巧:移轉變名義、協助不變心、助手非機關、代辦看招標。
⚠️ 常見陷阱:易將「代辦採購」誤認為單純行政協助。須注意代辦機關若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以自己名義招標,即屬權限移轉。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任委託 公權力委託私人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職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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