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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辦理乙直轄市所屬丙環境保護局應從事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試問甲取得辦理檢驗業務之合法性要件為何?甲應以何者之名義作成檢驗結果文書?倘受檢驗機車所有人對檢驗結果不服,應向何者以及如何提起訴願?(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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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看到私人辦理機關業務,應立即聯想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合法要件(法規依據與公告),並結合訴願法第10條認定其機關地位、作成處分名義,以及不服時之訴願管轄機關(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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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之合法性要件、作成行政處分之名義,以及訴願管轄機關與提起程序之認定。 【解析】 壹、甲取得辦理檢驗業務之合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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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受託行使公權力
💡 私人受託於委託範圍視為機關,以自己名義處分並向原委託機關救濟。

🔗 行政委託成立與救濟程序鏈

  1. 1 委託成立 — 法規依據+公告(行程法§16)
  2. 2 處分作成 — 受託人以「自己名義」作成檢驗結果
  3. 3 提起救濟 — 經由「受託人」向「原委託機關」訴願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者視同公務員。
🧠 記憶技巧:法規公告才生效,受託視為獨立機關,自己具名處分,訴願找委託老家。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受託人僅為「行政助手」,或誤以「委託機關」名義作成行政處分,並遺漏訴願法第58條之經由程序。
行政助手 行政契約 國家賠償法第4條 管轄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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