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4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某公務人員甲因執行職務與民眾起糾紛被提起告訴,以新臺幣 8 萬元聘請律師,遂向所屬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卻遭作成不予補助之決定。試問: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某公務人員甲因執行職務與民眾起糾紛被提起告訴,以新臺幣 8 萬元聘請律師,遂向所屬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卻遭作成不予補助之決定。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2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公務員救濟題,首要步驟是將機關行為『定性』,判斷是否為行政處分(本題否准金錢給付屬影響財產權之行政處分)。接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決定內部救濟程序(復審),最後依《行政訴訟法》判斷訴訟類型(課予義務訴訟),並務必注意標的金額(8萬元)所對應的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
小題 (二)
甲後續向行政法院起訴時,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試草擬訴之聲明。(13 分)
思路引導 VIP
判斷「不予補助決定」的法律性質(行政處分),進而依據行政機關須先為核定之特性,導出對應的訴訟類型(拒絕申請之課予義務訴訟)。接著,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結合「撤銷否准處分」與「請求作成特定處分」兩層次,精確草擬訴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