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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4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某公務人員甲因執行職務與民眾起糾紛被提起告訴,以新臺幣 8 萬元聘請律師,遂向所屬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卻遭作成不予補助之決定。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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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務員救濟題,首要步驟是將機關行為『定性』,判斷是否為行政處分(本題否准金錢給付屬影響財產權之行政處分)。接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決定內部救濟程序(復審),最後依《行政訴訟法》判斷訴訟類型(課予義務訴訟),並務必注意標的金額(8萬元)所對應的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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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機關否准因公涉訟輔助申請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對此不服,應踐行何種行政救濟程序與行政訴訟類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後續向行政法院起訴時,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試草擬訴之聲明。(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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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不予補助決定」的法律性質(行政處分),進而依據行政機關須先為核定之特性,導出對應的訴訟類型(拒絕申請之課予義務訴訟)。接著,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結合「撤銷否准處分」與「請求作成特定處分」兩層次,精確草擬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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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因公涉訟輔助申請遭拒絕之法律性質、救濟訴訟類型選擇,以及課予義務訴訟之訴之聲明撰寫。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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