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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4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甲申請設置路邊停車場,獲主管機關乙核准後,道路管理機關丙因民眾檢舉,認為該地屬於既成巷道,遂命甲於限期內將該巷道恢復原有寬度,以維通行。甲不服,致未於期限內拆除,丙遂強制拆除之,事後經查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確實可設置停車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如何提起救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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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機關下令+強制執行+事後發現機關違法」的題型,首要步驟是將機關行為「定性」為下命處分與事實行為。接著思考救濟途徑的轉換:因設施已被拆除,撤銷處分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提起「確認處分違法訴訟」,並依同法第7條合併請求國家賠償,以填補財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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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丙機關「限期恢復寬度命令」與「強制拆除」之法律性質,以及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時,當事人如何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 【解析】 壹、丙機關命限期恢復寬度屬下命處分,甲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小題 (二)

由於甲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於尚未實際營運前即遭丙強制拆除,得否主張營業損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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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國家賠償範圍」的界定,連結國家賠償法第5條準用民法第216條關於「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的規定。作答關鍵在於將題目中甲「已獲核准並設置」的事實,涵攝至民法第216條第2項「依已定之計劃、設備可得預期之利益」的客觀要件,進而論證尚未營運仍得主張營業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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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尚未實際營運之停車場遭違法強制拆除,其營業損失是否屬於客觀上可得預期之「所失利益」而得請求國家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行政處分執行與國賠
💡 違法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之確認訴訟救濟與國賠損害範圍認定。

🔗 違法執行後之救濟與賠償流程

  1. 1 行政執行完畢 — 丙機關強制拆除完畢,處分因執行完畢而不具撤銷實益。
  2. 2 提起確認訴訟 — 依行政訴訟法§6第1項後段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3. 3 合併國賠請求 — 依行政訴訟法§7合併請求國家賠償,避免二度訴訟。
  4. 4 損害範圍認定 — 依民法§216審查所受損害(建物)與所失利益(營業損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合法處分因公益需要而廢止,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20條之信賴補償問題。
🧠 記憶技巧:執行完畢提確認,國賠併行理分明;營業損失看民法,客觀計畫是核心。
⚠️ 常見陷阱:易忽略「處分已執行完畢」應改提確認訴訟而非撤銷訴訟;且常將「營業損失」誤認為「所受損害」,其本質應屬「所失利益」。
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範圍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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