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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任職於乙機關之公務人員,因於辦理業務時有違反乙機關所定相關作業要點之執行職務疏失情形,經乙機關於平時考核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乙機關所定之平時獎懲標準表之規定,對其作成申誡 2 次之懲處。甲不服,認為此將影響其年終考績之分數及獎懲等相關權益,因而欲進行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權利救濟。請詳述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應如何為行政爭訟程序?(15 分) (二)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如何為行政爭訟程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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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行政行為性質:首先要判斷「申誡」在現行實務下是否屬於「行政處分」。
  2. 考量公務人員救濟制度之變革:回想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對於公務人員救濟權利之擴張。過去區分「改變身分(復審)」與「管理措施(申訴、再申訴)」,現在標準已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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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公務人員受「申誡」處分之救濟途徑。關鍵在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後,如何重新定性平時考核懲處之法律屬性及對應的爭訟程序。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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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搜尋行政訴訟法關於程序分類之規定:區分通常、簡易及交通裁決。重點在於第229條。
  2. 檢視案件類型:公務人員人事行政相關案件,是否屬於簡易訴訟程序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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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程序之適用。重點在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適用標準,特別是涉及公務人員人事案件的部分。 【理論/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權益救濟與行政爭訟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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