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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係甲直轄市政府副市長,因收受廠商的賄賂,向甲直轄市政府祕書處承辦人員 B 施壓違法驗收該廠商的承包工程。事件經媒體報導後,請問: (一)甲直轄市政府得否將 A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10 分) (二) B 為薦任第七職等之科員,甲直轄市政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給予 B 記大過一次之懲處。B 不服服務機關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決定,其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B 為薦任第七職等之科員,甲直轄市政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給予 B 記大過一次之懲處。B 不服服務機關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決定,其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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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務員受內部懲處(如記大過、記過、申誡)的救濟問題,首要聯想「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對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解題關鍵在於指出該懲處行為性質的轉變(從「管理措施」變更定性為「行政處分」),並結合保訓會最新實務見解,精準推導出「復審」接續「撤銷訴訟」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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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機關對公務員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是否屬行政處分?受懲處人應循何種途徑提起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甲直轄市政府得否將 A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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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題關鍵在於辨識「直轄市副市長」之法定身分。考生應先依《地方制度法》定性其為政務人員,接著說明《公務人員考績法》僅適用於常任文官(常務人員),從而得出不可適用考績法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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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直轄市副市長之身分定性,及其是否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1 項:「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3 項:「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公務員記過救濟程序
💡 記過懲處定性為行政處分,應循復審及撤銷訴訟程序救濟。

🔗 公務員記大過救濟程序鏈

  1. 1 處分定性 — 記大過屬行政處分,對考績、獎金有實體影響。
  2. 2 提起復審 — 處分達到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復審程序。
  3. 3 司法救濟 — 不服復審決定,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撤銷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申訴(管理措施)與復審(行政處分)之救濟標的差異。
🧠 記憶技巧:處分定性看實質,復審之後接訴訟;七八五號破框架,權利受損必救濟。
⚠️ 常見陷阱:易誤將記大過視為內部管理措施而採「申訴、再申訴」程序,而非「復審、撤銷訴訟」。
釋字 785 號解釋 特別權力關係 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對象 管理措施 vs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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