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公務員,蓄有長髮,其服務機關乙(下稱乙機關)依自訂之內部儀容規定,要求甲剪去長髮。甲置之不理,乙機關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規定,予以申誡,並評定甲之年終考績為丙等。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不服申誡,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0 分) (二)甲不服年終考績為丙等,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5 分)
甲為公務員,蓄有長髮,其服務機關乙(下稱乙機關)依自訂之內部儀容規定,要求甲剪去長髮。甲置之不理,乙機關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規定,予以申誡,並評定甲之年終考績為丙等。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不服申誡,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0 分) (二)甲不服年終考績為丙等,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不服申誡,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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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務員救濟題,首要反射「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打破特別權力關係的訴訟障礙。接著必須精確判斷系爭行為(申誡)的法律性質;依保訓會最新實務,申誡等懲處因影響考績與獎金,已全面改定性為「行政處分」,故對應的救濟途徑為「復審→撤銷訴訟」。
小題 (二)
甲不服年終考績為丙等,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在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與「公務員救濟體系」之最新實務見解。考生應立刻聯想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並精準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將「年終考績丙等」定性為行政處分,進而推導出「復審→行政訴訟(撤銷訴訟)」之救濟途徑。
📜 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員救濟新體制
💡 釋字785號後,公務員權利受損不論輕重均得提起行政訴訟。
| 比較維度 | 釋字 785 號前 (舊制) | VS | 釋字 785 號後 (現制) |
|---|---|---|---|
| 訴訟權限 | 僅限改變身分之處分 | — | 權利受損均得訴訟 |
| 申誡/考績丙等 | 僅止於再申訴 | — | 可提行政訴訟 |
| 理論基礎 | 管理措施不影響地位 | — | 有權利即有救濟 |
💬釋字785號後,公務員對申誡與丙等考績不服,於再申訴後皆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