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甲為 A 直轄市市政府專員,其 105 年年終考績經該府評定為丙等。試問:甲對該考績之評定不服,得否提起行政救濟?若甲提起行政救濟,受理救濟機關對該考績評定之審查密度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及判斷餘地理論。看到公務員救濟,應立刻聯想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考績評定的審查密度,則需帶入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理論,列出法院審查「判斷瑕疵」的法定例外標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公務員對考績丙等不服之行政救濟途徑,以及受理救濟機關對考績評定(判斷餘地)之審查密度為何。 【解析】 壹、甲對考績丙等之評定得提起行政救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考績丙等之行政救濟
💡 考績丙等屬行政處分,得提復審及撤銷訴訟,法院採低密度審查。

🔗 考績丙等救濟與審查流程

  1. 1 行政處分定性 — 考績丙等影響獎金及晉敘,屬行政處分。
  2. 2 救濟程序啟動 — 依公保法第25條提復審,續提撤銷訴訟。
  3. 3 進入司法審查 — 法院尊重機關判斷餘地,採低密度審查。
  4. 4 瑕疵審查要點 — 針對程序、事實、一般法律原則進行審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餘地與裁量之區別及其實務審查標準。
🧠 記憶技巧:丙等處分提復審,救濟途徑不可省;判斷餘地採低度,瑕疵審查是限度。
⚠️ 常見陷阱:易誤用舊實務見解認為丙等未改變公務員身分故僅能申訴,或遺漏釋字785號之最新趨勢。
釋字第 785 號 判斷餘地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法制與實務
查看更多「[法制]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法制]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