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甲為 A 直轄市市政府專員,其 105 年年終考績經該府評定為丙等。試問:甲對該考績之評定不服,得否提起行政救濟?若甲提起行政救濟,受理救濟機關對該考績評定之審查密度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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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及判斷餘地理論。看到公務員救濟,應立刻聯想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考績評定的審查密度,則需帶入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理論,列出法院審查「判斷瑕疵」的法定例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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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對考績丙等不服之行政救濟途徑,以及受理救濟機關對考績評定(判斷餘地)之審查密度為何。 【解析】 壹、甲對考績丙等之評定得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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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丙等之行政救濟
💡 考績丙等屬行政處分,得提復審及撤銷訴訟,法院採低密度審查。
🔗 考績丙等救濟與審查流程
- 1 行政處分定性 — 考績丙等影響獎金及晉敘,屬行政處分。
- 2 救濟程序啟動 — 依公保法第25條提復審,續提撤銷訴訟。
- 3 進入司法審查 — 法院尊重機關判斷餘地,採低密度審查。
- 4 瑕疵審查要點 — 針對程序、事實、一般法律原則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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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餘地與裁量之區別及其實務審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