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3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其中「一般法律原則」,是否包括「期待可能性」原則?此一原則應如何適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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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明確肯定「期待可能性」已為行政法學說與實務(如釋字與最高行判決)肯認為「一般法律原則」。接著層次分明地論述其適用:從「阻卻責任(行政罰)」、「義務之免除(行政處分)」及「法規範之違憲審查(比例原則之體現)」三個面向,說明如何避免國家公權力「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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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期待可能性」原則不僅源自刑法之責任論,於行政法領域中,亦已被學說及實務界廣泛肯認為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稱之「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一切行政行為。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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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待可能性原則
💡 法律不強人所難,國家公權力行使應以人民客觀與主觀能遵守為限。
- 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期待可能性屬一般法律原則,實務(釋字685)肯認為法治國法源。
- 於行政罰主觀責任中,若欠缺期待可能性則無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不予處罰。
- 於處分論中,行政處分課予人民無法履行之義務,將構成權利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法。
- 於立法論(釋字641),法律處罰若未留裁量空間且超越人民期待可能性,則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