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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1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請問,何謂「一般法律原則」?除了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至第 10 條已經明文規定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機關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原則」、「裁量有界限原則」等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一般法律原則」?近來有壽司業者推出「名字中有鮭魚」字者,可以免費享有招待,引發許多人直接至戶政事務所改名,再利用姓名條例(如附錄)中,可以有改名三次之機會,享有免費的鮭魚大餐後,再立刻改回來原來之姓名。如果您是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問如何適用「一般法律原則」處理類此個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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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內涵與實際應用。考生應先點出『一般法律原則』之不成文法性質,並補充誠信原則、不當連結禁止等未列於行程法第5-10條之原則。接著,針對『鮭魚之亂』案例,必須靈活運用『誠實信用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進行涵攝,探討民眾為私利反覆改名是否違背制度本旨,並對比學理(得駁回)與實務(從寬准許)之不同見解,展現定性分析與個案權衡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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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般法律原則之定義與範圍,以及民眾為獲利而頻繁改名是否構成權利濫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戶政機關得否據此拒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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