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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請問,何謂「一般法律原則」?除了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至第 10 條已經明文規定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機關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原則」、「裁量有界限原則」等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一般法律原則」?近來有壽司業者推出「名字中有鮭魚」字者,可以免費享有招待,引發許多人直接至戶政事務所改名,再利用姓名條例(如附錄)中,可以有改名三次之機會,享有免費的鮭魚大餐後,再立刻改回來原來之姓名。如果您是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問如何適用「一般法律原則」處理類此個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附錄: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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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一般法律原則」的內涵與體系,以及如何將抽象原則適用於具體時事。考生應先界定一般法律原則,舉出法無明文但實務承認的原則(如不當連結禁止、權利濫用禁止),接著針對「鮭魚之亂」,將焦點放在人民行使公法上權利是否受「誠實信用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的拘束,並論述戶政機關審查權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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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界定一般法律原則之內涵與種類,並探討人民行使公法上權利(如申請改名)時,行政機關得否適用「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或「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審查並否准。 【解析】 壹、一般法律原則之內涵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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