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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並附具理由: (一)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若出於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者,該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二)行政機關設置陸橋供不特定民眾通行之用,與既成道路供不特定民眾通行之用,二者之法律性質有無不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若出於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者,該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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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處分」概念的延伸——「一般處分」。考生應首先識別出「公物」與「物」的關係。當行政機關針對「物」的公法狀態(如開始供公眾使用、改變用途或停止使用)做出單方決定時,雖然直接對象是「物」,但其法律效果會影響不特定多數人。思考順序應為:定義行政處分 -> 引入一般處分的概念 -> 具體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的「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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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在於辨析「物之一般處分」。當行政機關單方決定公物的法律地位時,其行為屬行政處分之範疇,而非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行政機關設置陸橋供不特定民眾通行之用,與既成道路供不特定民眾通行之用,二者之法律性質有無不同?(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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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比較分析題」。考生需要區分公物產生的來源:一種是行政機關「積極行為」設定的(人工公物),另一種是因「歷史事實與法律規定」形成的(公用地役關係)。思考重點在於:1. 陸橋是透過什麼程序產生的?2. 既成道路是行政處分設的嗎?還是根據司法院解釋(如釋字400號)形成的?兩者對所有權人的限制與產生方式有何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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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比較「人工公物(一般處分設定)」與「法定公物(公用地役關係)」之法律性質差異。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承上,甲另主張,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撤銷決定時,已逾越 3 年之撤銷期間,有無理由?(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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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規定與起算點。作答時應點出法定的除斥期間為「2年」,並說明起算點為「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而非處分作成時,結合實務見解進行事實涵攝即可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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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撤銷權之除斥期間長度及起算點為何?甲主張逾越3年撤銷期間是否有理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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